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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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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房屋租赁不谨慎,事儿不大挺闹心 意外怀孕堕胎 丈夫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图说 房屋赠“小三儿” 违反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打官司莫忽视诉前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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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怀孕堕胎 丈夫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 桂芳芳

郝丽(化名)几年前与前夫协议离婚,孩子随前夫共同生活。不久后,经朋友牵线搭桥,与现在的丈夫高海歌(化名)认识并结婚。高海歌气质儒雅,谈吐大方,对郝丽也十分尊重,结婚之初他们的生活很和美。没想到,婚后第二年他们因为生育问题分歧日益明显。

由于在前一段婚姻中生孩子时难产,郝丽已经不再适合生育,交往之初便和高海歌表明,他也表示自己希望丁克。可结婚一段时间后,高海歌却说自己是初婚,十分希望有个孩子。

就这样,为了是否生育的问题二人多次争吵。由于郝丽一直谨慎地采取避孕措施,所以从没发生过意外。

但是今年年初,郝丽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在她的逼问之下,高海歌承认偷偷换掉了郝丽一直服用的避孕药。得知真相的郝丽直接从家里搬了出来,住进了公司的宿舍。

后来郝丽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知她已经完全不适合生育,并建议马上进行人工流产。于是,郝丽当场就办了住院手续,并于第二天接受了人流手术。

高海歌知道情况后气急败坏地赶到医院,面对术后虚弱的郝丽,不但没任何安慰反而要起诉离婚,并要求郝丽赔偿精神损失。

郝丽无奈咨询律师,自己是否有权决定生育?在医生已经建议不要生育的情况下,她自主决定进行人流手术有错吗?高海歌要求离婚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 律师说法

关于生育自由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郝丽作为女性有生育自由,并有权自主决定进行流产手术,其丈夫若以此为由要求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能否以此请求离婚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若郝丽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感情破裂,高海歌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可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作出判决。

在此也提醒郝丽,高海歌希望与其共同生育孩子,说明他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信心,求子心切的心情也应当充分理解。建议郝丽与丈夫再次进行充分的沟通,告知其身体的确不适合生育孩子,以期对生育问题达成一致。

(作者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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