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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周韵曦
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等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党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领域热点问题。日前,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规则》的出台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明确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行为的目的性,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对此,《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
《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
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规则》出台后,一些家长难免担心: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会不会放松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要求?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做了明确和细化。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除此之外,《规则》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教师应当审慎使用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该负责人表示,“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家长应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据介绍,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
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
在学校和家长的共同支持下,有效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进一步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规则》从多个角度对家校协作进行了规定。首先,明确了家长在学校制定教育惩戒具体规则,以及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宣讲,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实施。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该负责人表示。
惩戒不是目的
教育才是宗旨
□ 胡浩
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不严,师之惰。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和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问题,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同时,规则也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免受滥用惩戒的侵害。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一种权力。其目的更多是强调“引以为戒”,而不是“一罚了之”。
手中可以有戒尺,但心中必须有分寸。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适当性,实施惩戒要合情合理,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合法性,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实施教育惩戒更要遵循教育性,以关爱学生为宗旨,以帮助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为目的,达到育人效果。
手持戒尺、心中有爱,惩戒永远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宗旨。
(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