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
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 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
亮点二
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 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
亮点三
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 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
亮点四
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
亮点五
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六
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 明确要求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查明基本事实、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
亮点七
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禁止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八
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 设立专章,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
亮点九
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十
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