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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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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权益观察 明确“共同生产经营” 认定标准 全球15亿儿童和青年受新冠疫情影响 首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补贴申请通过 公益法律服务维权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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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维权指引

明确“共同生产经营” 认定标准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其中包含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中院家事审判2018年至2019年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共计123件,占比超过20%。配偶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介绍,“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成为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单国钧说,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担保之债为例,丈夫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经查,该公司中丈夫占 60% 的股份,妻子占 40% 的股份,实际上是家庭为共同经营开设的公司。那么作为公司股东的妻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呢?

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同情形不同对待。实践中应立足个案,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本案因保证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均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是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共同追求的结果,符合司法解释中一方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认定基本沿用了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精神。”单国钧介绍,北京一中院结合现行立法及《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瞄准夫妻共债审查难、认定难的困境,综合审查债务数额、家庭收入、借款真实性、钱款流向以及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等因素,通过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常理的分析和民事案件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等综合运用,形成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确立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理念。考虑内外部不同关系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同时也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二是遵循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 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三是具化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延伸阅读

北京一中院涉夫妻共同债务维权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作以下指引。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主张少分担夫妻债务?

离婚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适当考量女方利益及婚姻过错情况,对女方予以照顾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

四、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一方新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产生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五、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属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向更容易说明。

七、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 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八、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九、夫妻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借款,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的,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由公司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偿还。

十、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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