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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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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制权益 观察 北京“猎狼小组”:让“咸猪手”住手! 重庆: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大学生实施“套路贷” 16人被判刑 让家庭暴力危险评估和分级预防制度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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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庭暴力危险评估和分级预防制度发挥作用

建议以受害人为中心,各相关单位接报或发现家庭暴力案件后,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量表进行危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分级预防。对于中高危险等级的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多机构高效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 刘永廷

6月28日,山东阳信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6·07”故意杀人案嫌疑人杨爱静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6月7日, 16岁的初三女孩杨瑞立被亲生父亲杨爱静杀死,舆论哗然。在她短暂的一生中,家庭暴力如噩梦般挥之不去。她求助过,向亲人,向班主任,向警察,她多次求助,她甚至给学校和相关部门写了一封《求助信》;亲人、班主任、警察也都相继干预过。可是,最终她还是被自己的父亲杀死。叹息!对于家庭暴力,怎么做才是有效的预防?怎么做才能挽救下一个杨瑞立?结合本案,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建立家庭暴力危险评估和分级预防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明确了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我们的家暴预防体系是有缺陷的,一些部门和人员对家庭暴力导致死伤的高度危险性缺乏警醒,缺乏一个强制性的客观的危险评估标准和体系。

因此,建议以受害人为中心,各相关单位接报或发现家庭暴力案件后,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量表进行危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分级预防。对于中高危险等级的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多机构高效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相关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完善家庭暴力行政告诫制度。家庭暴力行政告诫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制度创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一些省市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家庭暴力行政告诫实施办法或者是本省的反家庭暴力条例,试图完善家庭暴力行政告诫制度,使之发挥功能。但是,行政告诫制度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家庭暴力行政告诫的适用范围、告诫的内容、违反告诫后的法律后果、违法不实施告诫的法律责任等,需要法律层面上的全国统一的规定。呼吁公安部尽快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行政告诫实施细则。

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制度,通过强制报告,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提前干预,避免悲剧的发生。

反家庭暴力法要求相关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还扩大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打骂老婆和孩子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种认识在许多执法机关也是普遍存在的,工作中即便发现异常,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更何况在农村地区,大家彼此都认识,一般也不愿意得罪加害人。因此,应该加大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要对相关机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使之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以及自己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时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深刻的认识。

完善家庭暴力特殊受害人群的特殊保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这些特殊人群在生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依赖家庭生活,遭遇家庭暴力后往往不敢求助。此类家庭暴力不容易被发现,因此理应受到法律上的特殊保护。现在的问题是,要完善这类特殊保护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让这些特殊人群敢于向外界求助,求助后能获得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生活环境,没有后顾之忧。这需要多方面的细致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希望从杨瑞立案件,我们能痛定思痛,认真审视我们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弥补制度空白,强化薄弱环节,借鉴已有的好做法,进行制度创新和完善,让那些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真正得到保护!让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切实发挥作用!让杨瑞立的悲剧不要再次发生!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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