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针对过去有些听证会‘走过场’,《条例》对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不同意见的听证会代表,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条例》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针对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等突出问题,熊选国介绍,《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条例》将公众参与贯穿到整个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开始到执行的全过程。熊选国说,比如启动程序,我们规定公民也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在作出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也作出了规定;在决策后评估制度中,也把公众意见反映大的、比较多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三种情况之一。
《条例》在怎样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也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
“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熊选国说,《条例》要求,不光是对草案的文本,还有对说明,都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大家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条例》明确规定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来完善决策草案。“《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相信在施行前和施行后,在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面,还会不断地有些配套性措施来进行完善。”熊选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