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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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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 “选择”很重要

■ 潘家永

公民遭遇交通事故侵权后,首先要面对的是赔偿问题。如何索赔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下面这些“选择”很重要。

可选择到赔偿标准高的地方法院起诉

2018年3月,安徽滁州市民小吴在晨练时遭遇车祸,肇事客车是江苏扬州某客运公司的,交警认定客车司机负事故全责。

小吴治疗结束后鉴定为七级伤残。负责处理本起事故的交警建议小吴到江苏扬州的法院起诉,因为江苏的残疾赔偿金标准远高于安徽。小吴采纳交警建议到江苏扬州起诉后,获得的赔偿比在安徽多了不少。

□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由于各地人均收入标准不同,残疾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受害人选择人均收入高的法院起诉,能获得更好的赔偿。

可主张按居住地人均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2018年“五一”期间,在北京工作的唐某回安徽安庆老家探望父母,在安庆市区被沈某驾车撞伤入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在律师的建议下,唐某诉请按北京市的人均收入标准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数额,法院依法支持了唐某的请求。唐某最终获得的赔偿金比安徽的标准多了6万余元。

□ 点评

一般来说,残疾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来确定,但“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沈某的住所地均在安徽安庆,所以唐某只能在安庆法院起诉索赔。但由于唐某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因此可以享受北京市的赔偿标准。

可选择经济条件好的加害人为赔偿责任人

黄某乘坐李某的出租车时,李某的车与孙某的小货车相撞,致黄某重伤。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责。

黄某委托律师调查得知:孙某的小货车很破旧,赔偿能力很有限;李某跑出租车多年,经济状况较好,黄某遂要求李某赔偿。可李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黄某受伤责任完全在孙某,应当由孙某负责赔偿。

最后,黄某诉请李某一人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 点评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责任和两个责任人。

一是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与黄某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李某没有将黄某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已构成违约,因此黄某有权向李某索赔。

二是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于孙某对事故负全责,因此黄某也有权向孙某索赔。

虽有两个责任人,但黄某只能获得一份赔偿。由于李某的赔偿能力强于孙某,因此黄某可依法选择起诉李某索赔。

可将车辆挂靠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欧某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名下。2018年7月16日下午,欧某驾车途中撞伤行人庞某。交警查明欧某系酒驾,遂认定欧某负全责。

本起事故造成庞某五级伤残,损失近70万元。

庞某将欧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出租车公司辩称,自己并非车主和实际承运人,欧某也并非公司职员,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庞某12万元,其余近58万元损失由欧某承担,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时,法官查明欧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仅28万元,遂从出租车公司账户上划拨近30万元给庞某。

□ 点评

由于出租车公司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的赔偿主体包括欧某、车辆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由于出租车司机个人的赔偿能力往往较弱,而出租车公司则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此庞某将出租车公司一同列为被告是明智的选择,保证了自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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