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共计26万元。同时,王某、赵某等11名农民工分别起诉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赵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3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赵某等11名农民工及张某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到位案款金额为50万元。
请问,农民工工资能否优先受偿?
读者 赵俊
赵俊读者:
法院可以裁定优先清偿王某、赵某等11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35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余款支付给张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
其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此外,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先将执行款清偿农民工工资,余款再考虑清偿其他债权,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根据相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