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每逢岁末年初,一些职场人考虑到机会多多,就决定“挪一挪、动一动”。但在辞职前后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否则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难获经济补偿金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不辞而别或立马走人,造成损失应赔偿
小陶入职某公司两年来,业绩很好,但收入却不能令其满意,早就想“跳槽”。2018元旦后一上班,小陶就递交了辞职书,声称明天就去新单位上班。公司领导警告她:“你这样立马走人,你负责的生产线将被迫停工,是要赔偿损失的!”小陶以为是吓唬她,没当回事。岂料,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小陶被判令赔偿公司损失两万元。
□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辞职,既不能不辞而别,也不能立马走人,只有在递交辞职书后的30日内经公司批准的,才可走人。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陶辞职程序不合法,并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不辞而别虽因公司原因也难获经济补偿
章某2017年6月入职后,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社保费,干到年底就不辞而别了。公司打电话、发快递,均无回音。10天后,该公司对章某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2018年2月,章某来到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自己离职是公司未为其缴社保费所致。由于索要未果,章某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劳动仲裁机构驳回。
□ 点评
员工辞职须程序合法,否则难以主张相关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若干情形,且规定员工享有即时解除权。不过,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因企业的过错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企业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员工辞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而在企业有其他过错的情形下,员工辞职虽无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但应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企业能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造成损失。
本案中,章某离职时没有通知公司并说明离职是因为社保权被侵犯,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地,也就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服务期未满就走人须返还培训费用
小陈入职某公司研发部门后,公司出资6万元让他参加一项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了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的协议。小陈于2015年12月31日培训归来后,公司指派他参与新产品研发。由于任务重、责任大,要经常加班,小陈无法承受,遂于2017年12月30日提出辞职,公司则要他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双方就此闹到了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陈返还培训费3.6万元。
□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陈专项技术培训,与小陈约定服务期条款是合法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5年,公司花去的培训费为6万元,折算到每年为1.2万元。小陈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年,因此应支付违约金3.6万元。
炒老板鱿鱼很洒脱,失业保险不可享
晓曼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做销售。入职3年来,销售业绩在公司名列前茅,但一直不被领导赏识,工资福利差。晓曼想换个环境,就于2018年元旦前夕毅然炒了公司的鱿鱼。但辞职后,一直没有找到如意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在原单位参加过失业保险,于是来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被告知不符合领取条件。
□ 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享受失业金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单位提前解散的;被辞退、开除的;单位强迫劳动、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等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本案中,晓曼失业并不是因上述情形,因此无法领取失业金。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