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购买的、让你舒服的辩护,并不一定是能帮到你的辩护。
如果前者贴近消费体验,后者则贴近产品质效,两者之间的信息壁垒有多高,你所支付的对价就有多高。
■ 江南
1月8日,张扣扣杀人案一审宣判引发广泛关注。同时,该案的公诉意见书和辩护词也被很多人聆听。前者扎实优秀、平实恳切;后者文采飞扬、旁征博引。坦白讲,辩护人之学富五车,像我之流的刑事法官,是拍马不及的。
很多人问我,如果你在庭上遇到这样的辩护词,会作何感想。
鉴于这篇辩护词几乎跳开了“自首”“认罪认罚从宽”“限制减刑”等业内普遍认为的有效辩护策略,我们大概可以总结:这是一篇意指大众赏阅的散文,而非供法庭采纳的辩护词。
以我的水平,本不足以臧否,但我在执业中曾多次旁观类似情况,一面感慨刑辩律师从业维艰,一面怜悯被告人和家属不易。
刑辩江湖中有一个人人皆知却无人讲明的真相:
你所购买的、让你舒服的辩护,并不一定是能帮到你的辩护。
如果前者贴近消费体验,后者则贴近产品质效,两者之间的信息壁垒有多高,你所支付的对价就有多高。
讲几个荒诞又嘲讽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叫做,你分不清哪个律师救了你
一个职务侵占的案子,被告人请了两个律师。第一辩护人因承办过无罪案件一战成名,号称只做无罪辩护,江湖人称“王无罪”。
整个庭审,“王无罪”话极少,但刀刀见血,其中最致命的辩点是:被害单位出具的账目明细没有加盖公章,不应采纳。另一个律师表现则极为激动,不谈证据只谈天理人伦,滔滔不绝。虽然面上不显,但法庭众人对第二位律师内心是不以为然的,他是那种常见的表演律师。
“王无罪”倒是真对得起他的律师费,因为公章没有补强,最终被告人侵占数额扣掉了20多万元,刑期少了两年。
有意思的是,庭审后被告人悄悄喊住我,说要把其中一个律师辞了。我也是觉得有“王无罪”珠玉在前,后面那个表演律师可有可无;可是被告人说,她要把“王无罪”辞了。
我按捺住吃惊问她为什么,她说:那个律师不好的,他不总来看(会见)我,您看他,法庭上都不说话的。
第二个例子,叫做你不知道自己给的是什么钱
恐怕很多人到现在也不知道,刑事案件中有个量刑协商程序。试点有几年了,有点像西方的辩诉交易,被告人认罪的话,公诉人可以和被告人协商量刑结果,法官绝大多数情况会采纳。
量刑结果会很具体,比如8个月到9个月。这里面有个原本算不上“问题”的问题:协商结果被告人知道、辩护人知道,家属不知道。
那是一个最最简单和日常的速裁案件,法官当庭宣判8个月,律师正常退庭,就在律师路过旁听席的时候出了点小状况:家属给律师跪下了。
是的,跪了,一边跪一边感激涕零,说我们全家都谢谢您了!
这就有点奇怪了。
后来法官通过各种渠道,拼凑出一个堪称精巧的可能:你猜,有没有可能,辩护人和家属说,这个案子本来要判3年以上的,但是我认识法官,打好招呼了,法官和我说好,判8~9个月,可以当庭宣判。
又或者,你猜,这条法官知道、辩护人知道,家属不知道的消息,会不会值5万块钱。
第三个例子叫做,你不知你的律师坑了你
有人觉得法官与律师因为立场问题,容易发生冲突,其实不然。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法官非常希望被告人有律师,因为和律师沟通,远比和家属沟通简单。但极少数无故怂恿被告人翻供,因而坑了人家的律师除外。
被告人是国内著名大学的工科博士,行业技术领头人,拿了所里的300万元经费买房,退了200多万元,认罪态度极好,家属承诺剩下100万元尽快退。考虑到案情,法庭同意了他取保候审。
取保后被告人“悍然”翻供,说买房钱是亲戚朋友给的,律师提供了十几位证人证言,甚至包含两位博士同学,说“因为觉得他是个人才,所以给了他10万块买房”,全部证人拒绝出庭。休庭法槌刚刚敲响,辩护人当着家属起身表扬公诉人:小张,你今天表现很好,我很满意。
后来,因为被告人不认罪,且拒绝退赔,法庭将其逮捕,判了6年。宣判之前我问家属,还能不能退钱了,家属慌乱中透露,律师说能让案子无罪,家里凑的那100万元,律师拿走了,已经没钱了。
这三个案子,典型但不极端,类似情况偶尔还在发生。关于法律服务最吊诡的是,在关乎身家性命的领域里,我们不但事前无从选择律师的好坏,甚至事后亦无法评价;众人知有莆田系医院,可我们怎么判断“莆田系”律师?
当然,秉持公心与正义的律师居多,翻着动辄三四千本的卷宗,理着一团乱麻的账册,千里奔波看一眼案发现场,只为给被告人,说一句公道话。
我刚做法官之际,开庭颇为生疏,经常顾此失彼,全仗着老公诉人和律师宽宥,才不至于失了法官的体面。说到底,法律共同体同气连枝,抨击律师并不能显得法官更专业,影射法官也不能显得律师更正义。
张案的辩护人说,“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这话说得在理,就如同哪怕同时占领了舆论与道德的高地,不同于占领了正义一样。他希望法院有点突破,做出“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如今一审判决想是难了,但我祝愿这堂辩护能够成为“载入史册的伟大辩护”。
谈到最后也没有解答如何选择律师问题,我这里倒是有“三个流氓”建议供大家采纳:
举凡不谈证据谈法理的,都是耍流氓;
举凡开口就是有关系的,都是耍流氓;
举凡保证无罪多要钱的,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