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我与徐某的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时,都要求两居室房屋归自己所有。因互不相让,我为达到留下房屋之目的,先后找到社区调解室调解,均因徐某不肯让步而调解未果。徐某的原则是,自己可以出高价留房,而我则要求按当时、当地市场价留房。法律会支持谁呢?
读者 邱丽丽
邱丽丽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你们双方要求虽与该解释第(一)项相似,但却有所不同,即你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却不同意竞价。依据“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或参照最相类似规定”之法律适用原则,在任何一方无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均主张房屋自己所有时,房屋应当归出价高者一方。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