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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6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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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 吕好玫

一个10岁的男孩,手脚被绳子绑着,跪在凳子上被人连续用电线和木棍殴打几个小时……孩子的身体创伤面积占15%,更令人无法想象的是,毒打孩子的竟是亲生父亲和他的朋友。打完孩子后,父亲拍下儿子的“惨烈照片”传给孩子妈妈,还说:“你管不着”……事情发生在浙江省庆元县。(12月10日东方网)

亲生父亲殴打儿子,还请自己的朋友帮助殴打儿子,超出了人们心理承受的预期,让人难以接受。

父亲及其朋友殴打孩子致一级轻伤,就是虐待孩子,父亲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应朋友之邀打人,同样涉嫌违法。

时下,这种虐待子女的行为并非个案,早就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公害。比如,河南省鹤壁市一个13岁女孩疑因学习成绩差被亲妈打死;杭州一男孩因不肯认字被家长失手打死;西安一男子因9岁儿子在家偷钱打死儿子……这些“虐童悲剧”,引起公愤。

为什么此类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源,关键是一些父母们认为打孩子是家事,别人管不着。同时,相关监管部门有些时候也不追究虐童者的法律责任,顶多给予道德谴责,以致虐童者不用付出任何违法成本,难长记性,容易重蹈覆辙。殊不知,孩子虽是父母所生,但并非家庭的“私有财产”,而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让他们健康成长,既是其父母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

可喜的是,近闻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生母虐童案已于近日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过,将被追究刑责。这应当成为治理虐童执法常态,如此,既可惩治当事人,也能教育和震慑其他人,有利于敦促父母们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别做伤害儿童的虐童者。

依法追究虐童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对于虐童的父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合法保障和维护儿童健康成长的正常秩序,不能让儿童失去生活和成长的监护。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受伤”儿童不再受到“第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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