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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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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综合新闻 全国妇联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天津将全面开展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 广西:打造宜居生态 守住绿水青山 江西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把期望化为每一天的踏实行动 把家风馆悦读馆建到市民“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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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建立重大家庭暴力案件共同研判处置机制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刘旭/熊惠娟 发自南昌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高院、江西省妇联日前联合印发《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办法》从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界定、告诫的界定、告诫的适用情形、公安机关实施告诫的程序、告诫书的送达和实施告诫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的执行义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四种家庭暴力行为应作出告诫,具体包括家庭暴力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此外,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按照接处警规范做好处置工作,并做好如下工作: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并进行勘查、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根据家庭暴力情节等客观和受害人意愿等主观需要,帮助协调受害人进行就医、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等;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规定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经受理案件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乡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参加。

关于实施告诫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的执行义务,《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作出告诫书1个月内,家暴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应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查访情况应该予以详细记录并留档备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联系家暴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家暴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同时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要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日常统计工作,及时通报共享家庭暴力案件信息,建立重大家庭暴力案件共同研判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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