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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打破旧习俗

让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按股分红”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吴军华

□ 李菁雯

“集体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收益有保底,年终还分红。”一句直白的话,道出了福建省闽侯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初衷。

2015年5月,福建省闽侯县被确定为全国29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县之一,在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中,打破陈规旧俗,使改革惠及所有群众,引领乡村振兴。然而,在股权改革之初,外嫁女性和入赘女婿等特殊群体是否享有股权,成了试点工作中成员界定的最大难点。

一本红皮小本,“股权证”三个大字印在封面最中央,妇女们领到股权证,喜悦之情溢于言表。黄玉燕是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村人,2010年出嫁到美岐村,生育二女,但因长期在昙石村生活,2016年其丈夫户口也从美岐村迁入,如今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中,一家四口身份都得到确认,分到昙石村的集体资产股权,当了股东,分到红利。

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闽侯县将村级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到人,闽侯全县279个村集体在成员界定中依法依规,各种类型各种身份的妇女姐妹身份得到确认,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了集体资产的股权,维护了合法权益。

打破陈规旧俗,确认“她”身份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界定,在村里的争议比较大,按照美岐村过去的村规民约,“外嫁女”出嫁后半年内可以享受村里的分红,半年后不再有参与村里分配的权利。然而,村里有200多名这样的“外嫁女”,户口大都没有迁出,为不损害她们的合法权益,又要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在县权改办和顾问律师多次指导、沟通下,村里达成共识,对户口在本村且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的“外嫁女”给予身份认定,在股份份额大小方面进行适当区分。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中,闽侯县聘请从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律服务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对认定集体成员的程序和办法等方面进行法律把关,制定了成员身份界定的标准条件,杜绝出现与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相违背的任何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成员界定中无论男女,同条件,共标准。

根据当前许多乡村的习俗,“外嫁女”、未入籍的外省媳妇、离婚妇女以及入赘女婿等特殊群体不能享受集体红利,为了避免这些不合理的、与相关法律冲突的乡规民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中损害这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闽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等文件,打破了一些旧习俗的条件限制,消除了性别歧视。全县各集体经济组织以此为指导性文件开展成员界定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村妇女“应确尽确”,做到了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上有名、名下有股、按股分红”。

在2015年制定出台对24种人员认定指导意见基础上,2016年,通过试点实践,又发现了26种比较有共性的人员具体情形,出台了50种成员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并对各种特殊的女性群体的身份界定罗列了详细具体的条款。

获取村民共识,保障“她”利益

全国文明村甘蔗街道昙石村,下辖12个村民小组,全村623户,在这次股份权能改革中打破了外嫁女、未入籍的外省媳妇等特殊群体不能享受集体红利的习俗,通过村民代表三次审议,最后100多名外嫁女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在享受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份额中与其他成员同等享受1股的股权。

在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合法性、唯一性、宽容性”三个原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具有特殊情形(边缘情形)的农村居民成员资格问题。如,合法性原则,防止一些与法律冲突的歧视女性的村规民约损害离婚女、丧偶女等部分特殊群体妇女的合法权益;唯一性原则,有效地解决了“农嫁农”又未迁移户口的出嫁女的成员认定问题,避免她们的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宽容性原则,有效地解决了在开展改革前就已经迁入户口的“多女户入赘男”等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特殊的妇女群体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闽侯县上街镇美岐村,地处福州市的大学城内,因建设需要,该村为整村征地拆迁的行政村,人员成分比较复杂。在改革试点的成员界定阶段,美岐村首先开展了入户摸底登记,然后根据县的指导意见,结合村规民约,制定了美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并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改革明确了成员认定权力机构,规范了成员认定程序。身份认定程序上采取“三审议三公示”程序,避免“一议而终”产生偏差失误,也改变了以往“双过半”“过半数”同意即生效的做法,将赞成率提高到占总数的90%以上,促使成员认定结果符合绝大多数村民(成员)的意愿。

此外,全县妇女组织、妇女干部积极参与全县开展的进村入户宣传发动工作,保证妇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在推进改革试点中,保障妇女群众与其他村民共同参与沟通座谈,表达她们意愿诉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决定成员标准、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模式等重大事项中,保证妇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表达权以及监督权。全县各级妇女组织依托多个维权维稳平台,畅通妇女诉求渠道,发挥驻村律师作用,帮助化解涉及农村妇女权能改革的权益纠纷,解决矛盾,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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