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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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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非遗传承人认定  不同性别同样重视 警察权力行使中应加强女性被害人保护 四项措施确保农村产权改革妇女“应确尽确” 美国多地举行反对移民执法政策抗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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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行使中应加强女性被害人保护

■ 郑曦

在刑事司法领域,性侵犯案件、贩卖人口案件和家庭暴力案件是主要以女性作为犯罪对象的三类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女性不但身体和健康可能受到损害,而且心理方面也会遭受严重的创伤。尤其是女性遭受性侵害之后,来自社会的不公平目光、自身心理的屈辱感和羞耻感,都可能给她们造成巨大的压力,在生活、工作、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发生一些她们不愿意发生的变化。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对于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一些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常常发生来自警察和司法机关的“二次伤害”。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我国对于警察对女性被害人的询问方式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警察常常使用不恰当的询问方式向女性被害人询问案件情况。这些不当询问方式主要包括紧追询问式、责难询问式、恐吓威胁询问式、居高临下询问式、轮番轰炸询问式、公开询问式、诱导询问式、臆测询问式、反问询问式和单刀直入询问式等。这些警察权力的行使方式对于女性被害人权利保护非但无益而且有害。

保护女性被害人权利,一方面是我国宪法“保障人权”条款的落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被害逆变”的有效手段。在笔者看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女性权利保护。

第一,尽可能在与女性被害人接触的时候安排女警察在场。在警察与女性被害人进行接触、了解案件情况的时候,有女警察在场,可以有效地舒缓女性被害人的紧张情绪。而且由于同性之间易于理解的特征,女警察比较了解女性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状况,较易与被害人沟通,有利于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第二,注意询问女性被害人的方式。警察询问时宜采用开放平和的方式,询问的语气应当温和,尽量避免侵略式的询问方式,以免加重被害人不良情绪和内心的压抑感。对于女性被害人在询问过程中的倾诉需要有充分的理解,并让其有充分的机会进行陈述。对于女性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应当表达肯定和支持的态度。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在对女性被害人的询问过程中也可以借鉴使用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固定证据,另一方面避免日后对女性被害人进行重复询问。

第三,必要时引入专业人士协助侦查。女性被害人如果出现生理或心理上的问题,警察应当及时向医生或心理治疗师等专业人士寻求帮助,由专业人士为其提供帮助。

第四,为女性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和保护。随着被害人保护制度逐渐受到重视,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例如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警察应该对于生活因犯罪而导致重大困难的女性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方面的救助。另外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女性被害人,必须制定个别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避免被害人受到其家人的威胁和伤害,并注意防止因案件处理导致被害人迁居、失业等情况的出现。

第五,严格保密制度,避免女性被害人隐私泄露。必须要求警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允许非法公布案件情况;如果侦查中确实需要公布案件时,公布的内容要严格掌握,不容许公布案件细节,不允许公布被害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案情细节。

第六,保障女性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性犯罪案件中,警察不应使用女性被害人的先前性行为的证据,而且除非有特别情形,否则不应要求被害人接受测谎等可能使女性被害人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侦查手段。无论是家庭暴力案件还是性犯罪案件,在决定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时,警察均应当听取女性被害人的意见,让其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对其造成的损害程度,以作为警察作出决定的参考因素。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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