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夫妻中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当年的城乡低保标准,但应支付抚养费者为享受低保的除外,是可行的也是可操作的。同时,可以解决法官自由判决无行业无固定收入者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偏低问题,避免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 赵莉 丁钰
2017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我国2016年的离婚数为415.82万对,较2015年的384.14万对增加了31.68万对;相比2006年的191.30万对,更是翻倍。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确定?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选取了南京市溧水区、六合区、雨花台区、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六家基层法院2011年~2014年四年间审理的全部离婚案件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1182件进行了调研,即撤诉、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案件不包括在内。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有639件,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有489件,占比为80%。在判决支付抚养费的489件案件中,抚养费由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有38件。489件案件中,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写明当事人收入的只有160件,占比仅为33%,而其中溧水、六合两个郊区院写明收入的合计仅有19件。由此说明,有329件(占比达67%)的案件,法院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郊区。
当法院无法查明当事人收入时,确定应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金额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先看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仅在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于此条规定比较原则,因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方式,在第7至第11条规定了在实务中如何处理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问题,应该说,还是构建了较完备的抚养费确定和支付制度。意见将应支付抚养费者具体又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进而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7条第2款);“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7条第3款)。
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明确了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
通过调研可以得知,支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可以较为容易地作出判决,存在的问题是针对高收入者会适当调低比例,有的案件计算基数的收入是税前,有的是税后,不统一。不过,与上述小问题相比,最大的问题在下面两方面。
法官对“抚养费”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会引发后续纠纷。
有449件占比达到92%的判决书只写明抚养费而未提及抚养费是否包含教育费、医药费,此类案件由于未明确抚养费所包含的种类,今后,当未成年子女生病住院或者发生大额教育费用时,产生后续诉讼的可能性一般较高。有36件占比仅7%的案件明确抚养费仅是子女的生活费,但医药费、学费等凭票据给付;而当事人主张拆分的,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由一方垫付的费用则为法官所支持,而对于尚未发生的将来的费用,法官有分歧,有的案件主张获得法官的支持,有的未获支持。另有4件占比为1%的案件,法院在判决书或者主文中明确“抚养费”或者“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费,不能拆分。
通过调研可见,占比8%的案件中的当事人要求将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予以分开,有的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没有获得支持。
无法查清应支付方收入时,确定抚养费的计算因素多样。
通过调研发现,法院对于无法查明当事人收入情况的329件(占比达67%)案件,确定抚养费的理由有以下因素:
首先,以法律根据或者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各种综合因素判决的有122件,占比达37%。其中,“当地生活水平”的参照标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三种:即以江苏省人均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标准、以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和以南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我们通过比较发现,以江苏省人均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和南京市最低工资为基准确定的月抚养费基本一致,而以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确定的月抚养费高于前者。
其次,法官以酌定为理由的有45件,根据抚养方要求而支付方表示由法院判决的有26件,以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约定金额为判决因素的有2件,考虑抚养费支付方年龄的有4件。
综上可见,判决离婚中涉及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支付方系无固定收入者,法官无法查清其收入,确定其应支付的抚养费的因素多种多样,但却无一例是依据意见第7条第3款规定来判决的。显然,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无法操作,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当年是无法查清应支付方的“当年总收入”的,很多无固定收入者也没有行业,所以,该规定就成了空条文而导致法官自己去寻求解决方法,计算因素多种多样也就不足为奇。
如何破解离婚案件中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问题
由于意见关于确定无固定收入者支付抚养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又欠缺查清无固定收入者的配套制度,更缺乏对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抚养费最低金额的规定,导致此部分未成年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较好的保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共同负担。
与保育费、学费不同,医药费无法得知是不是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多少,因此,将医药费这样一笔不确定的费用计入离婚后确定的每月固定支付的费用中去,是不合理的。从司法实践看,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生病住院,抚养该子女的一方据此请求对方承担一半医疗费的案件也较多,也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显然,离婚时当事人从其生活经验出发提出住院医药费及非义务教育的学费凭发票对半支付,是合情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因此不应该对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做扩大解释。
规定支付抚养费的最低标准。
对于离婚时应支付抚养费一方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建议借鉴英美的做法,规定应支付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我国在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市民政部门也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并随着物价的上涨,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如南京从2004年起,每年7月份都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7月调整到每月810元,因此,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夫妻中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当年的城乡低保标准,但应支付抚养费者为享受低保的除外,是可行的也是可操作的。同时,可以解决法官自由判决无行业无固定收入者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偏低问题,避免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综上,法院在确定离婚时应支付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时,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到尽最大力量确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如果没有配套制度的保障,单靠法院的力量,是无法查清的,更无法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判决的执行。显然,离婚时未成年人的保护,仍任重而道远。
(作者赵莉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钰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