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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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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滴滴一下,尽责才能美好出行 多地取证证实离婚过错 法律规定并非一纸空文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股权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总则 遭遇交通事故,三种情形农民也可按城镇标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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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股权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20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张某,约定分期三年偿还。不久,其他债权人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债务,致使李某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强制执行李某的股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读者 张乙娟

张乙娟读者:

就本案而言,张某可以请求法院对李某的股权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院执行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院并未对该类协议予以司法评价和确认,因而缺乏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基础。

本案中,张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以原民事判决书为依据,重新执行。原判决书确认的是张某对李某享有200万元的债权,未涉及对李某的质押债权,法院可以对李某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但张某不能直接享有李某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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