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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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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滴滴一下,尽责才能美好出行 多地取证证实离婚过错 法律规定并非一纸空文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股权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总则 遭遇交通事故,三种情形农民也可按城镇标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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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一下,尽责才能美好出行

■ 徐星星

最近,空姐搭乘滴滴网约车遇害事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争论,事件之下的滴滴平台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更是万千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滴滴一下,美好出行”的承诺兑现究竟如何?

众所周知,滴滴出行平台提供多种出行方式,包括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等。不同的出行方式其运营模式也各不相同,由此直接决定滴滴平台在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定位。

顺风车排除在网约车承运人责任之外

空姐遇害事件中,空姐所选择的是顺风车方式。所谓的顺风车模式就是滴滴打车平台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搭车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私家车车主在滴滴打车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与搭乘者达成搭乘合意,搭乘者向私家车主支付明显低于车费的费用,目的在于分担私家车主在油费、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即在网约车业务中,平台就是承运人,消费者是和平台发生合同关系,而不是和司机本身。但该暂行办法第38条又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即该规定将顺风车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随后,各地在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同时,也出台了《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从司机准入标准来看,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而顺风车的司机门槛要低得多,只需要向平台提供身份证等三证,并没有前科记录调查等。以郑州市为例,相关规定中只明确规定了合乘趟次与收费标准,对车主资质并未有明确限定。同时,郑州市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平台在顺风车出行中的责任:“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不仅如此,滴滴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也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其法律责任: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平台责任绝不因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而排除

当用户选择顺风车出行服务时,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滴滴平台究竟负有何种法律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的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滴滴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平台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空姐遇害案件中,该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车注册时的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嫌疑人系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滴滴平台亦主动发表声明称,“滴滴”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此外,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这些具体细节可以作为判断滴滴是否履行严格审核信息义务的重要依据。

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是滴滴平台的重要义务。居间信息之下的居间服务才是平台提供的内容,信息只是媒介和表现方式而已,归根究底,滴滴平台应当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合乎约定的出行服务。审核完毕信息并不意味着滴滴平台义务的终结,出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更是滴滴出行平台应当严格审慎加以完成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不仅依赖严格的事先准入,更是应当贯穿于过程监督、事后协助整个过程。目前,滴滴平台的安全保障包括:司机和车辆的信息验证;车辆轨迹行驶路径的分享;协助报警等。现存的安全保障机制践行状况如何,是否存在漏洞,如何更全面保护乘客出行利益,这些仍是滴滴平台面临的艰巨问题。

当前针对滴滴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平台仅仅是中立的,还是应当针对其理应发现和可以避免的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禁止措施,如果任由其发生,则平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打车平台具备足够的客观能力创造有利于居间服务委托方双方的服务环境,同时,平台亦从中间获得利益。基于客观的技术能力及获利驱动,平台有义务承担起更大权重的法律责任。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义务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为暂时所了解的具体事实内容有限,我们尚无法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妄下定论。但是滴滴出行平台的法律责任,绝不是其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排除的。

乘客用户也要充分行使知情权

除了探讨滴滴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外,作为平台的消费者——乘客更应当提高自身维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是当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充分借助法律武器合法合理保护自身利益。

出行平台应尊重和保证用户知情权,乘客用户则应充分行使知情权。公布在平台上的各种协议及注意事项,乘客使用之前应当阅读并熟知,遇到疑问时可以咨询平台解决,避免遗漏格式性条款而损害权益。平台司机的车牌号、手机号、乘车路线等重要信息,乘客是可以即时获得的,出行开始之前,乘客对这些关乎自身利益的信息应当做到熟知且分享给与自己紧密联系的亲人或朋友,以备不时之需。

乘客乘车时,应当注意核对司机的身份和车辆信息与平台上提供的是否一致,一旦发现疑问情况,应当果断拒绝搭乘并且及时向平台投诉反映,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多事儿对出行信息有所疏忽。同时,乘客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搭乘车辆时,应当提高警惕意识,对自己的职业、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不应向陌生人轻易吐露。

出行平台大多建立了对司机的投诉、评价机制,乘客在遇到司机或平台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投诉。如果遇到投诉无效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一步反映问题,问题严重时应当果断报警,或者诉至法院。出行平台针对投诉亦应当积极作为,对于其中存在侵害乘客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平台应当进行汇总,显示在司机评价中,供乘客参考。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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