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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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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儿童保护视角下反家暴法的实践与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司法解释在津“落地” 福建法院家事审判探索运用心理干预机制 土耳其庆祝儿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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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司法解释在津“落地”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高丽

■ 刘倩

经过近两年的煎熬,天津“被负债”的王女士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个债我不还!”

近日,天津市妇联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了“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合法保障妇女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天津市一中院近年来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对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读,以期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王女士成为依据此解释判决的受益者,同时也标志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司法解释在天津“落地”。

2011年年初,王女士与葛先生登记结婚。由于夫妻矛盾,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王女士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于2016年8月30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7年,王女士刚刚恢复的平静生活被一纸诉状打破,魏某将葛先生和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9笔共计50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19.66万元的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9笔借款发生在2015年8月~2016年7月,均在葛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葛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偿还共计69.66万元的债务。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为王女士维护自身权益增添了一把“利器”。

最终,由于借款协议上只有葛先生一个人的签字,王女士不予追认,并且借款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债权人魏某没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判决由葛先生一人偿还借款。

此案主审法官刘芳对此重申: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天津市妇联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则把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引导夫妻双方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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