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8年4月18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你的工作年限很有用,别不当回事! 利剑出鞘严打拐卖犯罪 拓展职能传递司法温暖 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能否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 民法总则 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申请时限 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 不属夫妻财产约定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 不属夫妻财产约定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十类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件,其中一类案件涉及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法院认为,此类约定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