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永南
男子宋某拦截独自放学回家的男童,并伺机猥亵。4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被告人宋某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法庭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来到通州区金沙镇学林路,拦下放学独自行走的一名未成年男学生,以需改造服装为由,让其拉开上衣对其拍照,随后又以查看面料为由,欲骗其到河边草丛后对其实施猥亵。该未成年学生感觉不对劲,便予以了拒绝。被告人宋某再次拦住该未成年学生的去路,后因其再次拒绝,且周边有行人路过,被告人宋某怕被发现而未继续进行。随后,被告人宋某来到通州区金沙镇古沙路,拦下放学独自回家的另一未成年男学生,以上述理由对其拍照后,将其拉入南侧树林中,骗其脱下裤子,对该未成年男学生实施猥亵,后因听到其母亲来寻找被害人而停止。
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实施第一起猥亵儿童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同性之间猥亵犯罪并不多见,该案是该院受理的第二起男性猥亵男童案例。由于社会、学校、家庭对男童防范性侵的宣传教育不够,使男童在防范性侵方面缺乏警惕性。但男童被性侵的社会危害同样不容忽视,亟须社会各界给予高度关注。
延伸阅读
构建更加完善、可操作的未成年人危险防范体系
■ 史洪举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处猥亵儿童的宋某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无独有偶,北京市的家庭教师邹明武,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梳理媒体报道可知,近几年来,性侵、猥亵、殴打未成年人的事件屡有发生。因而,在严惩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势必应健全防范措施,密织一张让未成年人远离潜在危险的防护网络。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欠缺生活经验,对是非对错的研判能力较差。他们往往不能有效识别来自身边的“坏叔叔”和坏行为,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不敢求助,导致其长时间、多次数遭遇侵害。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叛逆和猎奇心理的驱动下,会主动接触不良事物,与劣迹人物交往。
对于未成年人的任何伤害都有可能带来不可逆转的伤痕,让受害人终生生活在阴影和恐惧之中。因此,在惩罚相应犯罪的同时,事前防范的意义非同寻常,应最大限度地关口前移,让不良分子远离未成年人。
值得提倡的是,前述邹明武案例中,其获刑的同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此即所谓的“从业禁止”,其目的在于让未成年人远离不法侵害。
但遗憾的是,由于论证较晚,实践经验较少,我国的从业禁止制度还不太完善。
目前的从业禁止以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刑为前提,且最长期限为5年,并缺乏具体操作规程。这样不利于全面、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危险,例如一些保姆、幼师、保育员虐童事件,这些人的虐童行为可能持续很久,且“劣迹”不改,但如果构不成犯罪并被判刑,则不能对其实行从业禁止。此外,根据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监管行为人是否违反从业禁止,但如何操作、如何要求用人单位执行从业禁止,则存在空白。现实中,行为人有可能到任何一个教育机构应聘,教育机构如何有效掌握相关信息并将其拒之门外?甚至一些行为人从事无需取得资格的“野家教”,家长该如何防范?监管部门该如何发现并查处?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潜在危险不能沦为空谈,有必要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的防范体系。一是引入从业评估机制,要求所有从事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者接受心理、性格评估,不合格的不得录用。二是扩大从业禁止范围和期限,有虐待、殴打等违法行为的,均纳入限制范围,并有必要长期限制。三是做到信息共享,确保有效拦截“前科人员”,情节恶劣者,不妨对其佩戴具有跟踪、监控功能的电子脚镣,并对其周边的家长发出预警。只有这样,才能编织一张保护未成年人远离身边危险的制度网络,让未成年人无忧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