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周口市一对夫妻以3岁女儿患疾病为由发起网络募捐,这对夫妻拿到捐款后并未及时送孩子就医,而是在当地相关部门督促下才送孩子去医院。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夫妇是否涉嫌利用女儿诈捐。此事引发社会对网络募捐的关注。(4月17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时代到来,网络募捐成为公益慈善新模式,因其成本低、传播快、效率高,更容易成为人们面临困境筹款时的选择。然而,网络募捐也是柄双刃剑,由于募捐意图、条件等审查把关以及善款保管、使用、处分均缺少相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与制约,风险与便利同样突出。从长远来看,随着慈善组织的发展成熟,个人求助应当更多地转向机构而非公众。但是,在当下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网络募捐仍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在慈善法中,个人求助式的募捐并未被纳入规制范畴,但保留了个人求助的合理性以及公民行使的权利,在法律上按照民法上的赠与来规制和调节。然而,它不是慈善法定义的募捐,而仍然是慈善的一种方式,应当纳入监管。
网络募捐容易引发诈捐以及质疑,关键还是监管配备以及监管效果有待提升。为规范网络募捐运转,民政部于2017年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应当说,在国家层面已经确立了一些规范网络募捐的制度,要求个人求助的募捐信息须由有资质的网络平台发布,而且平台要对信息进行审查和标识,初步解决了募捐在网络上无序泛滥的问题。
不过,网络提供的只是一个信息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是毕竟无法像公共管理机构一样,拥有更充分的处理权限;同时也会受到条件的限制,如面对分布在广泛区域的求助者,对募捐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恐怕就难以完成。
故而,这就需要各地域公共管理机构补位衔接,实现线上与线下监管的融合。比如,建立个人网上求助募捐向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制度,将备案作为平台信息发布的条件,募捐相关情况由平台向备案机构通报,由备案机构对募捐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形成监督制约的封闭环路,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网络直捐的风险。同时,疏堵并举,诸如炒作式、文章打赏式之类游离在募捐边缘的形式都可加以明确禁止。通过规则进行约束,许多纠葛在一起的网络募捐争议自然会最终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