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田珊檑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批)。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开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将发挥明确的示范效应、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注意到,发布的案例中“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备受关注,该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首例赔偿请求人获得赔偿的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政府强拆违法
据悉,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
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北鹏案的圆满审结,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
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熊秋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的处理在违法扣押的认定、审理程序、赔偿数额的计算、协议与决定之间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对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能动性适用,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熊秋红说,该案的处理从总体上看遵循了程序公正原则。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分别听取了争议双方的意见,组织争议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还就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公开质证。采取诉讼化的方式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争议双方对于审理活动的有效参与,通过公开质证澄清案件中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有利于保障案件得到公正、透明的处理,也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加强国家赔偿决定的可接受性,做到争议双方“服判息诉”。
“国家赔偿是对公民权益的救济,是对国家违法的矫正,也是对国家诚信守法形象的维护,更是对社会正义的保障。”熊秋红提到,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的返还财物和支付利息的决定即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北鹏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的处理,所针对的行政机关不仅有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而且有复议机关——公安部,充分体现了“有权力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有效实现了司法弥补立法之不足以及司法救济公民权益的功能。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记者了解到,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对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作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为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