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或者限制设卡,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应当严查快办,但更需要标本兼治。
□ 木须虫
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12月27日《新京报》)
开发商为何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利率低。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25%,据测算,一笔额度100万元、期限20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节省利息支出20万元以上。二是公积金贷款手续比较繁琐,一般是个人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后据此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获批后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所购房产成为抵押标的,然后进行支付。这个流程影响了开发商资金回笼的效率。而商业贷款则要简便得多,开发商与合作银行随签随办。
同时,由于不同贷款之间的利率差,形成现实利益的差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是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前置条件,容易成为被要挟的筹码,如减少价格折扣,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公积金贷款与住房商贷构成直接竞争关系,一般来说,地产开发商与银行都有相当紧密的合作关系,合作银行一边向开发商提供贷款,另一边则提供购房商贷,既同时回笼放款资金,又获取稳定的利息收益。其利益一体,存在限制、阻挠、抵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内在冲动,满足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诉求。
对于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或者限制设卡,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应当严查快办,但更需要标本兼治。一方面,应将开发商这种行为纳入法治的范畴进行规范和调节,如,按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惩处,提高其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还应加快公积金放贷的流程再造,提高审批放贷效率,如,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等等;甚至改变贷款获得的方式,提高公积金贷款权利变现的便利性,减少购房交易对公积金贷款权利的绑架。如,在审核申请人购房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申请人通过其他质押方式获得贷款,贷款直接打给申请人供购房使用,完成购房后实行合同备案等报备制度,用不同利率设计来限制违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