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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1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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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纪实之一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耿兴敏 富东燕 高丽 林志文

3月9日傍晚,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把自己关在房间,甚至没时间去吃晚饭,她要再仔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3月10日上午,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李亚兰在代表团中发言掷地有声:“我同意本次大会通过这部法律。”

制定民法典,是几代法律人的期盼。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具有重大意义。这部法律为什么如此重要?它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

曾经,老人摔倒敢不敢去扶成为考量人性的一道难题,折射出社会管理的缺失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两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新增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该规定对匡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一名基层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正栩与民法总则草案已有过四次“密切交集”。第一次交集是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尚未进行一审,全国人大共邀请9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讨论会,朱正栩是其中之一。

“近几年,在见义勇为方面发生了一些‘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案例。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此次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绝对是亮点。” 朱正栩说,“这一规定强化了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既匡扶了正义,又尊重了法律,充分发挥了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司法公正引领了社会公正。”

针对民法总则草案中大家比较关注的“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内容,朱正栩解释说:“这是极少的可能,一般情况都不会承担责任,除非在施救过程中采取的方式特别不符合常规,造成重大损害才有可能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也是对救助人在施救时应当注意程度与分寸的引导,以尽可能减少‘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应赋予见义勇为者一种请求权。比如,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审议中代表们纷纷表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草案,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是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民法总则草案发挥了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

去年8月,山东考生徐玉玉被诈骗学费继而晕倒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引发各界对个人信息泄露及如何保护的高度关注。

为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比如我5年前买了房子,到现在还一直收到房地产广告,还有各种短信、电话、邮件甚至其他骚扰信息,烦不胜烦。但目前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国没有法律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文联副主席、民盟中央委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振濂表示,这是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保护。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极具同感:“把这一点写入了民法总则,纳入到民事权利系统,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民事权利,意义重大。”

李亚兰代表则评价说:“该规定反映了网络时代的特色。”而与会的其他法律专家指出,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将为保护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有利于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李亚兰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相比较,首要的创新就是民法总则草案将各项民法具体制度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布。

民法总则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权利法色彩浓厚

“民法总则草案很好地回应了时代需求,大到基本原则确立、权利确认,小到一些细微条文修改,都体现了很强的时代性。”朱正栩代表说,民法总则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自然人制度、监护制度,修改诉讼时效等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于各类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

李亚兰代表认为,草案体现了浓厚的权利法色彩与鲜明的时代特色,“比如民法总则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根据司法实践可以具化为多种情形。该原则契合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注重‘德行教化’作用的传统,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广阔的社会基础。”

“另外,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胎儿利益保护,较之现行必留份制度,草案规定更加完善、充分。”李亚兰代表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这符合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的现实状况,也是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李亚兰接着说。

对民法总则草案中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李亚兰代表表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对此进行修改。实践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相应的损失并不少见,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时代在变迁,新的经济体和表现形式不断出现,制度创新也成为民法总则草案的显著特征。李亚兰表示,“草案对法人进行新的科学分类,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在自然人、法人之后于第四章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虽然条文不多,但规定的内容极为丰富,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和创新,适应我国社会的需要,意义重大。”

民法总则草案设立“特别法人”,其中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表示,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赋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进一步确定其权、责、利,可以切实解决实操层面的具体问题,以便基层更好开展经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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