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特约评论员 高富强
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又成为地方两会的关注点之一。在今年浙江省两会上,身为该省政协委员的宁波市妇联主席杨小朵提交了提案,建议尽快修改“24条”等相关内容,确保不知情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来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制定该司法解释之前,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然而,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在基本遏制住了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这一现象后,新的问题随之而来,那就是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仅2016年8月~11月,到宁波市妇联投诉或寻求帮助的妇女就有12人。这些妇女反映的问题有一个共同特点: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丈夫或前夫的巨额债务,个人财产被法院冻结或拍卖。
事实上,“24条”引发的被负债问题,不仅出现在宁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以“24条”为依据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6年同类案件更激增至12万余件。不少来自全国各地的受害者还建了微信群和QQ群,“抱团”取暖寻求各方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强制执行他们的婚前财产也问题不大。但是,既然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至少在举债时应该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认可,而“24条”的轻率之处在于,是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2015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而不是执行程序来认定,但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24条”的规定,把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直接追加成被执行人,剥夺了他们在法庭上抗辩的程序性权利。
最近几年,呼吁修改“24条”的声音不绝于耳,不但相关专家学者发表论述文章,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全国或地方两会提交了相关建议和提案。反对修改“24条”的人主要担心,如果这个条款做了修改,假借离婚恶意逃债的情形卷土重来怎么办?
诸如此类的担心虽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在“被负债”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形下,原有的债务规则是否有顾此失彼之处?如果债务规则推定一方所举之债不溯至配偶的婚前财产,债权人放债是不是就会更趋于理性?债权人在放债之前,是不是也应该考虑相关风险?毕竟,任何人的合法财产都应给予充分的保障,恶意逃债应该加大力度打击,恶意侵吞他人财产同样应该想办法杜绝。
虽然《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但是,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这些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早已超出了“共同生活”的范畴,动辄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如果巨额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然举债的决定就不能由一方擅自做出。
结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并不必然地发生混同,更不应该一律推定彼此要为债务互相担保。构成需要夫妻双方偿还的共同债务,应该有夫妻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否则,债权人就应该承担不利自己的后果。
客观而言,“24条”实施十余年来,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打击债务人恶意逃债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个条款中存在的漏洞确实应该补充修改,防止恶意侵吞配偶财产的不法行径发生。法律条款应该努力守护公平正义,而不该变成别有用心者的“劫财神器”。
“24条”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