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学校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必须在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学校为她介绍了一个教师资格考试业余辅导班。一年后经过考试,张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学校以“未取得教师证、不胜任”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因未取得“教师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读者章雄
章雄读者:
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为此教育部专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张某经过培训、考试没有取得教师证,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既符合教师法第10条的规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
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