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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家教“引狼入室”,如何防范? 寒假校外补课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 沪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具有借鉴意义 补课教师猥亵女学生获刑两年半禁从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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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课教师猥亵女学生获刑两年半禁从业三年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综合消息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7月28日傍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报案人王女士报案称,她女儿在老师钱某家中补课时,被其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一周内,民警在某培训机构内将犯罪嫌疑人钱某抓获。钱某到案后先否认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在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钱某又部分承认其罪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闵行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钱某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

检察院介绍,从业禁止在刑法中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犯罪嫌疑人钱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猥亵犯罪,到案后心存侥幸、供罪不诚,被检察官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犯罪嫌疑人钱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若只是剥夺教师资格,刑满后他仍可从事如培训、看护等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检察机关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采取预防性措施,将从业禁止建议全面覆盖到教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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