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7年1月25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家教“引狼入室”,如何防范? 寒假校外补课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 沪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具有借鉴意义 补课教师猥亵女学生获刑两年半禁从业三年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教“引狼入室”,如何防范?

编者按

近日,一则教师性侵家教女学生的事件再次让人们关注到性侵未成年人问题,近年来,教师性侵学生事件屡有曝光,与其他事件不同的是,此次是家教老师性侵学生。如今,有些家长为了提高孩子成绩选择高薪聘请家教老师,然而,目前家教市场鱼龙混杂,缺乏规范化管理,不禁让家长担忧:在选择家教老师时,如何才能防范“引狼入室”?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不受侵害?这是家长、教育部门及社会应该反思的问题。

王先生家中摄像头拍下的猥亵过程。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见习记者 田珊檑

日前,一则“父母引狼入室,名校教师性侵17岁女生一年多”的新闻引爆舆论。媒体报道称,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数学老师邹某在家辅导学生时,数次强奸一名17岁的女学生。目前,邹某因涉嫌强奸已被刑事拘留。首师大附中表示,该教师已被学校开除。

据悉,该女学生来自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她的父母为了帮她提高数学成绩,2015年聘请了当时在北方交大附中任教的数学老师邹某当家教,补习费为700元/小时,一次2小时。邹某在2016年9月份从学校离职,之后转到首师大附中初中部任教。该女生曾向其父亲王先生表达过不想再让邹某补课,但王先生考虑到与邹某长期合作,比较可靠,仍然坚持聘请邹某当家教。2016年11月之后,教学地点从邹某家中换到王先生自己家中。后王先生通过家里安装的摄像头看到邹某对女儿的猥亵行为。王先生这才得知,邹某在2016年4月、7月、8月和12月对女儿实施了4次强奸,并对女儿说了很多威胁性话语。

此事一出,引起网友热议。批评谴责声不断。网友纷纷指责邹某“禽兽无耻”。女演员李小璐发微博痛批:“愚昧!无耻!”也有网友谴责受害女生的父母“父母都不尊重女儿的要求吗?怎能放心让女儿和男老师两个人在家。”有一位自称被邹某教过的女学生曝料了上学期间被邹某非礼的经历,称“我被摸过腰、背、手、脸、屁股,抱着还坐过大腿,我看到过发育好的女生被摸胸和大腿。”还有些网友在批评之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有这样的老师,我们的孩子该怎么办?”

反思:重视师德考核 完善性教育课程 关注孩子心理变化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郑新蓉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采访时提到,此次事件影响十分恶劣,应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反思,我们的教育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从教师队伍来看,过去,我们对教师的考核主要看重其教学水平,对师德的强调不够。青少年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他们需要老师与家长的正确引导和保护,这就要求教师队伍品行一定要“纯洁”。不管老师业务素质有多好,如果基本品行不端,都不应该进入到中小学教师的队伍中。教育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管,保证孩子们有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其次,学校在课程设置方面,缺少儿童保护、性教育方面的课程。学校应开设必要的性教育的课程,让孩子们知道人与人之间亲密行为的维度,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可以参与这类课程建设和学习,与孩子一起,并鼓励孩子们说出他们心中的疑惑和安全隐患。

郑新蓉同时认为,一些家长的教育观念也存在问题。家长要理性地看待考试分数,不能太迷信家教的作用,要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而不是只靠老师补课,要多与孩子沟通,倾听孩子的诉求。此外,目前家教市场鱼龙混杂,老师质量和品行参差不齐。家长为孩子请家教时,应多了解老师的背景,要更加警觉地保护好孩子。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家教市场的规范管理,坚决惩治有违师德的行为。

“给孩子提供一个足够安全的空间,让他们愿意说出心里话。” 郑新蓉提到,如果没有一个足够让孩子信赖的人际关系或空间,孩子们即使遇到困难,也很有可能会选择沉默。老师与家长们需要更加关注孩子发生的心理变化,及时沟通与指导。建议相关部门开通一个针对未成年人或女性,且保护其隐私的专用咨询热线,为其提供一个足够信赖与安全的倾诉空间。

“此类事情发生后,孩子已经受到了伤害,媒体可以关注,更多的是促成相关部门和人们的行动。而不能把孩子悬空在舆论中,舆论不能以任何形式再次伤害孩子和家长。”郑新蓉强调。

预防:改变人们传统观念和意识 让未成年人远离性侵

记者发现,近来,媒体已报道了多起与邹某类似的男老师性侵或猥亵女学生事件。2016年9月,据《华商报》报道,五旬教师宿舍内强奸13岁女学生,被判刑3年6个月。2016年10月,《华商报》又报道了一起男老师猥亵女学生案,27岁的男老师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对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后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2016年10月,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山西长治8岁女童疑遭男老师杨某数次性侵,经长治市公安局调查,杨某涉嫌强奸证据明确。在这些案件中,男老师通常以诱骗甚至威胁的方式强奸或猥亵女学生,这些女学生起初因害怕而选择了沉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率比较高,还有受害人数多,这些都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显著特点。熟人作案情况,主要群体是老师、邻居、亲属等。

性侵未成年人的根源何在?张雪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性侵未成年人发生的根源主要是观念和意识问题,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和犯罪联系在一起。法律和制度在这方面的确存在缺失,但仅靠立法改变人们观念和意识还不够,还得让人们知道法律,这就涉及宣传和法律执行问题。人类意识的改变很漫长,立法是过程,宣传更是长远的过程。

张雪梅强调,“女童保护”所做的工作就是要改变人们传统观念和意识,孩子需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家长、老师、医生、社会大众等也需要改变观念和意识。

链接

邹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和量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晓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要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首先,行为人须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奸淫妇女的故意;第三,最主要的认定条件是行为人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实施了奸淫行为,无论女性是否反抗或者有效反抗,只要行为人的主体情况和行为满足了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本案中,邹某满足了主体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表明邹某是在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故意奸淫受害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邹某涉嫌犯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陈晓伟认为,邹某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强奸罪,那么如何对其量刑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照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考查邹某的行为和行为程度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符合情况,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量刑。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