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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4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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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云南金平:“早婚”现象渐行渐远 韩寒的男子汉“新论”无非是旧思想“回光” “人身保护令”应有保护措施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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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应有保护措施跟进

□ 钱夙伟

马上要过年了,70多岁的黄老太在南宁有儿有女,却放着南宁的家不敢住,买好了去北海的车票准备到姐姐家过春节。自己的家为何不敢住?原来,从2016年10月底开始,因为言语不和,黄老太频频遭儿子殴打。万般无奈之下,1月11日,黄老太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调查后发出了保护令,可黄老太的儿子却下落不明,导致该份保护令无法送达。黄老太担心儿子回来后再殴打她,无奈躲到姐姐家过年。(1月22日《当代生活报》)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2013年在全国法院正式推出。本来,无论对他人还是对家庭成员施暴,都为法律所严厉禁止,如果法律都不足以震慑施暴人,那么,除了现行法律已经禁止的行为外,“人身保护令”还应该对施暴人作出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自由限制。也因此,现在人身保护令对被申请人还有诸如“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的具体禁令,违反“禁令”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人身保护令”无法送到施暴人手中,那么人身保护令对于申请人又有多少实际的保护作用?事后惩罚施暴者,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毕竟已无法弥补,而且,由于家庭暴力一般比较隐蔽,受害人往往还有可能因举证的困难,容易吃“哑巴亏”。也因此,“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性,应该建立在实际的具体的事前保护措施之上,着眼于让施暴者不能有任何施暴的机会和可能。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侵害对象的合法权益,真正给被保护对象划定一条“安全线”。

显然,对于家庭暴力,法院在给被侵害对象发出“护身符”之后,还得有相关的保护措施跟进,法院不仅要划出“安全线”,还要将“安全线”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如此,“人身保护令”才有威慑性,才能真正发挥“护身符”的作用,否则徒具形式上的意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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