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1月4日发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新闻单位应当确保驻地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不得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
《办法》适用于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其他新闻单位等五类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办法》规定,国家对设立驻地方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驻地方机构名义从事新闻采编活动。新闻单位不得以派驻地记者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办法》进一步明确,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报纸出版单位,仅限于每周出版四期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不包括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出版单位。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新闻网站,仅限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认定。
《办法》规定,驻地方机构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广告、出版物发行、开办经营实体等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编发虚假报道,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等,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6日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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