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富强
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要落实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真正让符合条件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基层政府在具体操作时,如何确保农村妇女的三项权利呢?我的意见是,把户籍登记资料作为唯一享有三项基本权益的凭证,只要农村妇女的户口在村里,无论人家结婚与否,一律推定人家享有此三项基本权利。具体而言如下:
先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公平的解决方案以有没有本村户口为标准,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分。当然,现行的主导思想是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那就退而求其次,凡是户口在本村而没有承包地者,由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安排与承包地等价的其他权益。尤其要优先考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出生,却因各种原因没有分配到承包地的女性。实际上,这个群体已经四十多年没有享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改革开放初期,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之后,因性别的原因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村妇女实际上占的比例并不多,主要集中在结婚点与分地点这个时间差而造成的两头空现象。
实际上,还有一个农村妇女群体,就是户口虽然已经迁入婆家村,但却没有赶上当初分配承包地的特殊群体。解决的办法一样,还是由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安排与承包地等价的其他权益。
再说宅基地使用权。只要这个村子还在审批宅基地,只要这名农村妇女的户口还在本村,就应该享有与本村男子同等的申请权利。
中国农村社会实行的是传统的从夫居,除独女户或双女户中的其中一女外,绝大多数农村妇女在本村没有享有过宅基地。我并不是说要给每一个农村妇女都要重新安排宅基地。我以为,凡是户口迁出本村的农村妇女,本村不再负责给其审批宅基地。但是,只要人家户口在本村,只要你本村还在进行宅基地审批,只要人家提出了申请,你就应该给人家宅基地,与本村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人会说:“我们村本来宅基地就紧张,现在再给本村的闺女审批宅基地,那不就更紧张了吗?”我觉得应该这样思考问题,凭什么资源紧张就要剥夺本来属于女人的权利呢?如果一个村子宅基地资源确实紧张,那就压缩每一个人的审批面积。
如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宅基地使用权?我以为,当然不是让她们在婆家村有一个居住的地方,而是本村应该给予土生土长的女孩子与男孩子平等的一样的相同的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我们来说说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一个高度概括了的概念,实际上包括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以及村集体应该给村民分配的一切收入。这项权益在当前表现的矛盾尤为突出,就是女性村民的户口还在本村,但本村不给她与男性村民一样的分配资格。
我以为,解决的方案与上述两项权益一样,凡是土生土长的本村闺女,无论人家结婚与否,只要人家的户口在本村,就给人家完整的、与男性村民一样的分配资格。比方说,征收了一块地,一个人计划分1万元,那就不能只给女性村民三千四千五千,而应该与男性村民一视同仁。
我见过很多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在认定农村妇女是否应该享有这三项基本权益时,总是在纠结人家是否在本村居住。这种认定标准本身就是歧视女性的,潜台词就是你应该到婆家去要这些权益。我想说的是,不要再纠结人家在哪里居住了,你们村那些在外地打工的男子,三年五年不回村,你们村取消他的村民待遇吗?说到底,还是观念的问题。
当然,用户口作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唯一标准也不太科学,但在目前的状况下,要落实妇女的三项权利,只能采取这一简单而有效的认定标准。
有的人可能会说,如果娘家村给了出嫁女村民待遇,她可能就会两头占,婆家村拿一份,娘家村拿一份。我以为这种担忧没有必要,如果各地统一采取以户口为认定标准,那么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过去,婆家村也就不会给她相关权益。
目前在许多地方,无论是在娘家村,还是在婆家村,外嫁女都没有享受到完全的村民待遇。我以为,地方政府应该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看看这个群体在当地到底有多少人,拿出一个一揽子计划,以户籍所在村子的男性为标准,做好相关的评估,在保障外嫁女今后权益的同时,把她们以前丧失的权益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