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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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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新闻天下 反家暴,合力正在形成 在家事审判中加强反家暴工作 专业社工全程介入 履行基层政府职责 社会组织“三级防控” 做好制度出台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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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事审判中加强反家暴工作

□ 刘双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年初即将家事案件中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确定为今年的调研与工作重点。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工作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积极指导辖区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工作。提高认识,在家事审判中自觉引入反家庭暴力法。统一执法尺度,明确家事审判中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要求,围绕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重点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操作问题。

改变旧观念,不再以伤害后果作为家庭暴力的认定要件。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包括在家暴之中,且不再强调伤害后果。我们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我们应当及时转变传统观念与做法,将认识统一到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之上。

缓解当事人举证难,积极调取家暴相关证据。在反家暴过程中,家暴行为举证难一直是受害人维权的主要障碍之一。为依法解决受害人证明难的问题,我们强调了法院调取证据的职责。在家暴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寻求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司法所或妇联的帮助,或向公安报案的,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我们均依法调取相应的调解笔录、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等材料,或对相关工作人员、办案民警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作为证据。目前,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我院家事法官必须遵守的工作要求。

依法惩处加害人,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家事案件审理中,一旦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施暴者作为过错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包括:(1)依据婚姻法,准许受害人提出的离婚请求;(2)在财产分割中,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酌情改变分割比例,照顾受害人;(3)判令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充分发挥惩治功能;(4)结合施暴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分析加害人的个性特征,审慎确定其是否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5)未成年子女曾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曾经目睹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应驳回施暴者要求探望的请求。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们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与困惑,如:家暴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是否考虑双方感情现状;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殴打等具体暴力行为举证难的问题如何缓解,如何运用推定;如何对受害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予以心理关怀与保护;家暴的赔偿标准如何掌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执行中,法院人手不足、缺乏配套性措施的问题如何解决等。

希望具体的实施意见尽快出台,确定认定标准与赔偿标准,并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充分考虑家暴的认定与处置问题,探索制定专门的审判程序规则与证明规则,建立反家暴处置流程中证据材料的制作、留存与流转机制,建立紧急庇护、临时救助、心理辅导等衔接配套机制。

点评

吴晓芳(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

北京三中院在审理涉及家暴案件的一些做法,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在有关家暴的认定上转变观念,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家庭暴力认定的前提。其实,我觉得在家暴的认定问题上,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施暴者主要想控制受害人,从身体和精神方面进行伤害。有的案件可能施暴人并没有给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平时抬手就打、进行经济控制、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虐待等等,不能局限于殴打行为。

第二,针对取证难,加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在开展法官业务培训时,我们要求法官认定家庭暴力可以根据医疗诊断、公安出警证明、单位邻居证言,尤其应重视未成年人的证言,采信未成年人的证言不应完全以年龄为准,即使不到十岁,也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作出认定。

第三,依法惩处施暴者。子女抚养方面,还有一些争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如果对妻子、子女施暴,离婚时一般不考虑施暴者直接抚养子女,可以享有探望权和支付抚养费。

最高法下一步是积极推进,争取在审理家暴案件的实体问题上制定一些裁判规则。希望公安部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面给予法院更有力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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