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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0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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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市首发男子人身保护令

遭受家暴后保留完整证据是关键

资料图片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蓓

在协同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来到郑女士(化名)家,下达该市首个男子申请的人身保护令时,界首市妇联主席李艳梅“多少有些惊讶”。

郑女士,40岁出头,经营着界首当地一家私立幼儿园。“这几年,市妇联跟她有一些工作上的往来,但对她的家庭并没有多少了解。她平时说话为人都还好,所以,在看到法院人身保护令的下达人时,并没有把她与‘郑女士’联系起来。”李艳梅说。

李艳梅清晰地记得介入此次案件的经过:“8月底,市妇联接到了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电话沟通中,家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案情,并咨询我们,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果男性在家庭中遭受家暴,是否同样给予保护?”“当然!男女平等嘛!”李艳梅迅速作出解答,并承诺将于8月31日协同法院、社区干部、辖区派出所干警一起,将人身保护令下达至当事女方。

采访中,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综合界首市法院发布的信息和市妇联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获悉,43岁的郑女士和58岁的姜先生,均是离异再婚。1993年,两人相识并同居。两人生育一女后,姜先生外出工作。十年后,姜先生回到界首,两人补领了结婚证,随后又生育一女。

人身保护令下达后,界首市妇联在与郑女士谈心时了解到,几年前,郑女士开了一家私人幼儿园,在登记时,将法人登记为丈夫姜先生。“据郑女士说,之所以这样登记,是希望丈夫也能为幼儿园出一些资金和心力,没想到却为之后两人的经济纠纷埋下隐患。”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6年3月,姜先生一纸诉状把郑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理由是,近两年来,夫妻二人因双方孩子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执,并发展到打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与郑女士年龄悬殊,自己年迈体弱,始终占不了上风。随后开庭时,郑女士则认为夫妻二人感情尚存,不同意离婚,随后,法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然而,据2016年8月30日,姜先生向界首市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提交的病例、伤情照片、多次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显示,在法院判决后的日子里,两人矛盾并没有缓和,又多次发生打架,致使姜先生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

“姜先生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非常完整,我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立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查证,认定家暴事实的存在。鉴于姜先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并有继续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家事少年审判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郑女士对姜先生实施家庭暴力。”该案主审法官海燕表示。

采访中,李艳梅告诉记者,自今年3月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大力宣传的基础上,界首市法院加强与妇联、社区、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自4月份率先在全省发出第一张人身保护令起,迄今已经发出了6份人身保护令。“其中,有4份都是遭受家暴的妇女到市妇联寻求帮助,经由妇联介绍到市法院家事审判庭,从而获得人身保护令的保护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反家暴法》实施后,多方合力宣传有了显著效果。”

李艳梅同时表示,法院是否下达人身保护令的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能提供完整的证据。她认为,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心理上的折磨,是对家庭团结、亲情和睦的极大伤害,在家庭暴力中往往受伤害的妇女儿童居多,但家庭成员中的男性同样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如果遭遇家暴,一定要保留证据,才能依法寻求法律保护”。

据李艳梅介绍,人身保护令下达后,界首市妇联到户对郑女士进行说服教育,郑女士表达了自己的委屈,表示希望申请复议。“反家暴法维护家庭所有成员的权益,只要你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法庭不会偏听偏信一面之词。”李艳梅如是答复郑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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