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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有时候,检察官真的会给你打电话 学区调整信息未保证全民知晓售房损失政府应否买单 劳动关系能自动转变为劳务关系吗 反家庭暴力法 被告不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打官司,不可不知的司法鉴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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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调整信息未保证全民知晓售房损失政府应否买单

我因到外地与独子共同生活,遂在短时间内卖掉了自己的一套房屋。事后,我才知道教育部门早在3个月前就进行了学区调整,我房屋所在地已被划入可直接入学的重点中学范围,并以公告形式在学校大门口向社会公开了相关信息。由于发布渠道单一,导致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对此并不知情,少卖了不少房款。请问:我能否以教育部门发布信息不当属行政不作为为由,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读者 涂春兰

涂春兰读者:

你无权要求教育部门赔偿差价损失。

一方面,教育部门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教育部门在你卖房之前的3个月,便已经在相关学校门口以公告形式将学区变化情况公之于众,且采取了“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并没有隐瞒相关信息,只不过是方式单一,没有多种方式并存,达到足以让“公众知晓”的程度。但这只能说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不适当作为,并不能否定其已经履行公开义务,也不能推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谈不上行政违法。

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不应为你的损失买单。导致房价上下波动的因素很多,学区划分只是诸多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即属于多因一果。同时,房价的涨跌确实会受到政府信息的影响,但决定房价走势的核心,在于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房屋的交易也只能属于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你将学区的划分作为房价上涨的唯一因素,进而将出售房屋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让政府买单,无疑是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交往中作用的混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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