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9月7日,《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征求。此次《办法》中提出,可送养儿童信息应当录入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网上发布期限为30日。
针对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方可对儿童与收养申请人进行融合。
《办法》中规定了福利机构和收养登记机关可以将可收养儿童信息录入系统。由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信息,由抚养该儿童的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录入信息系统。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录入信息系统;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录入信息系统;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由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录入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有三类儿童在信息录入前,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分别是: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孤儿,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办法》中规定了收养登记办理前,经收养申请人申请,收养申请人可以与可送养儿童进行融合,送养人应当同意。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儿童的融合期期限为30日,融合期内,收养评估小组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将融合期调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形成《融合情况调查报告》,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可以参与融合期调查并提出意见。
《办法》中还规定,被收养人为6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对选择收养人的意见,在为10岁以上儿童指定收养人时,应当征得儿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