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朝清
近日,在重庆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内,有商贩以22元/斤的零售价卖排骨,不料一对母女非要以20元的价格强买。无奈之下,商贩不得不报警求助。经过1个多小时的协调,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排骨按21元/斤的价格成交。(8月30日《重庆商报》)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买家和卖家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讨价还价是正常现象。如果说“天价虾”“天价鱼”的强卖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见怪不怪,“低价强买排骨”却很少见。尽管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背离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强买强卖,说到底是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的产物。
买家和卖家的关系不仅是交换和互惠的关系,也是利益博弈的互动关系。当买卖双方权利失衡、地位悬殊,强买或许就会上演。只不过,“低价强买排骨”却并非如此,而是买家自以为是的“有理就任性”——商贩将大量排骨以20元/斤的价格卖给一个大客户,卖给自己却要22元/斤;这样差异化的区别对待,引发了这对母女的不满。当商贩不愿意妥协和退让的时候,这对母女便采取耗时间的做法;这种滥用“弱者的武器”的做法,给商贩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了困扰。
作为一种商业策略,“量大价低”并没有什么过错;如果消费者对此有异议,完全可以“用脚投票”。只要没有背离自愿原则,即使商品价格高一些,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面对“低价强买排骨”,消费者的失范行为不仅没有得到规训和惩罚,反而最终得到了降价1元/斤的实惠;商贩不仅承受了利益损失,还多花费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对消费者“无理取闹”的包容乃至纵容,实际上造成了对公平交易这一市场规则的破坏。
买家和卖家权利平等、地位均等,“强卖”不可取,“强买”也不可取。当商家遭遇顾客的刁难与强迫交易,商家不仅有说“不”的权利,也有得到保护的权利。一方面,消费者不能“有诉求就过激”,再正当的诉求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另一方面,对商家和消费者不能做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而是要做到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