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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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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立家暴告诫制度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姚建 发自济南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联合市妇联出台《枣庄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强力推进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这是该市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全市设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公安机关开展家暴类警情处置、案件处理和预防制止家暴等执法工作予以了规范。

《枣庄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辖区妇联组织参加。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妇联组织,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办法》规定: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办法》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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