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党柏峰 莫兰
2015年4月~5月,由陕西省妇联与陕西妇女/性别研究基地市社科院专家组成专题调研组,分片分组深入关中、陕南、陕北不同地域分布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的28个区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陕西省城乡居民离婚状况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调查结果显示,陕西省城乡居民离婚现状呈现几大特点:
一是近五年来,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年均增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是离婚率地域分布不均衡,关中地区的离婚率高于陕北与陕南地区。
三是协议离婚数量逐年上升,离婚者更倾向于选择程序简单、便捷的离婚方式。
四是离婚者的婚龄呈现短期化,约一半以上的离婚者婚姻维系时间在5年以下。其中,有1成左右的离婚者婚龄不到一年,有的甚至只有1~2个月。
五是离婚者年龄趋于年轻化。“80后”“90后”占到协议登记离婚者的2/3以上,占到法院离婚者的一半以上,成为离婚主体人群。
六是6成以上的法院离婚案件由女性提起诉讼,4成左右的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共同主张。
七是一半的离婚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影响当事人离婚方式选择偏好。文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协议离婚方式,文化程度越低越倾向于选择法院诉讼离婚方式。
这说明低文化程度离婚者在遇到家庭各类矛盾以及经济问题上缺乏有效的处理方式,对婚姻的感悟和婚姻质量提升以及婚姻中出现裂痕的自我修补能力相对高学历人群要略差一些。
八是经济保障水平低、收入来源不稳定的离婚者比例偏高。
九是再婚者离婚比例偏高,再婚家庭稳定性相对较差。
在此次调查的离婚者中,有再婚经历的占到13%左右,比例较高。再婚家庭不稳定、易解体,一方面将使当事人承受婚姻的二次伤害,对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离婚—结婚—离婚将涉及多个家庭,受影响面大、人员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离婚
本次调查发现,除了妇女社会经济地位提高和人们自主追求高质量幸福生活的意愿不断增强等社会文明进步因素促进不幸婚姻合理解体外,一些不良的价值观念、社会环境、法律政策缺陷、婚姻生活能力缺乏、经济因素等人为因素也成为导致陕西省城乡居民离婚率持续上升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以“自我为中心”的当代婚姻价值观念是社会转型期离婚率上升的意识根源。一方面,婚姻价值观由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宗接代”转变为追求爱情与个人身心幸福,婚姻的自主化、个性化、私人化的价值理念被人们普遍所接受,上升为婚姻主流意识,这是社会的进步,值得肯定。但另一方面,一些人的婚姻责任意识弱化。目前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尚缺乏一套兼具传承性的、符合国情的、兼顾社会责任与家庭责任的婚姻家庭价值观体系来引领和规范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
其二,城镇化与人口大规模流动,带来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夫妻长期分居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家庭责任心弱化、夫妻感情淡漠、第三者插足、婚外情、临时夫妻等问题出现。
其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缺乏婚姻家庭稳定视角,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存在着一些影响婚姻家庭稳定内容条款,比如《婚姻法》以个人意愿与无过错原则作为保障离婚自由权的基本原则和裁判标准,规定过于宽松;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瓦解了夫妻共同财产,强调婚姻维系的情感因素;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等等。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出台的社会政策存在政策漏洞,造成了为了经济利益钻法律空子的“假离婚”现象。
其四,夫妻关系协调适应能力不足易导致离婚现象发生。调查显示,因“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差异,无法调适”而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38.8%,占到法院判决离婚者的48.3%。因夫妻长期感情冷漠,双方不努力调适夫妻关系而导致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38.8%,占到法院判决离婚者的38.7%。
其五,感情伤害与身体伤害易导致离婚。
一方面,婚外情已成为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这类现象占到协议离婚者的10.7%,占到在法院判决离婚者的15.9%。互联网发展为婚外情泛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不少婚外情都是通过网络联系发展起来的。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13.8%,占到法院判决婚姻者的14.6%。
其六,经济原因导致离婚。
调查结果显示:因经济原因导致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12.9%,占到法院判决离婚者的34.1%,婚姻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离婚财产公平分割问题。
其七,因家庭矛盾、家庭关系紧张而导致离婚。
主要表现为: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婚后的生活,使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子女自身的问题,造成家庭长幼关系紧张或冲突;在孩子教育和抚养上容易和老人发生矛盾;有的夫妻存在着轻老人赡养、重孩子抚养的问题。
离婚对社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调研报告指出,离婚对社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就个体而言,离婚能帮助婚姻个体摆脱痛苦的婚姻生活,提升生活质量,是个性自由解放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社会而言,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对儿童抚养、妇女权益保障、老人赡养等将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滋生出社会不和谐因素。
首先,离婚率上升对家庭功能发挥与社会和谐稳定将产生不良影响。
离婚把本应由家庭承担的儿童抚养教育与保护、老人家庭赡养等功能推向了社会。离婚数量增加与离婚率上升不利于社会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和家庭责任感的培育。
其次,离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抚养、教育与保护功能削弱。
在被调查的离婚者中,70%以上的人有子女,子女由父系家庭成员抚养的比例偏高,在农村尤为突出。有62.5%的离婚者认为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最大。
再次,子女离婚加大了老年人的身心负担,影响老人晚年生活质量。
通过调查发现,子女离婚对老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身心伤害。二是教育压力加大。三是经济负担和生活负担加重。这种情况在农村更为突出。
第四,离婚妇女的生存境遇较差,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离婚妇女对离婚持赞成态度,认为离婚对自己“是一种解脱”,“今后将会有更好的生活”。但也有10%左右的妇女认为 “离婚对‘女方’的影响最大”。体现在:离婚影响妇女心态,离婚妇女要承受感情的创伤、舆论的困扰、父母的压力、生活的苦难等多重压力,思想包袱重,容易对婚姻失去信心;离婚的中年妇女与单亲母亲再婚难;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村规民约侵害离婚妇女的权益;再婚老年妇女生存难。
最后,影响未婚人群的婚姻信念。离婚率的持续上升,给广大未婚青年走进婚姻、营建家庭蒙上了心理阴影,开始重新考虑婚姻对自己的价值,可能会对婚姻产生不乐观的判断。
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的思考与建议
报告建议,构建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合理定位,树立科学的婚姻家庭发展理念。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仍主要将婚姻定位在“私领域”,赋予了个体婚姻行为最大的自由度,缺乏限制条款,对婚姻社会作用未能予以重视,滞后于西方国家。这一发展现状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应从顶层设计上合理定位婚姻“公”与“私”的关系,转变婚姻家庭发展理念,提升人们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婚姻家庭健康发展。
二是完善婚姻法律政策与制度机制。
降低离婚率,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在法律中设置离婚前期反思强制规定;在法律中增加离婚保护与救助条款,适度提高离婚成本;加强对离婚受影响儿童的法律保护;加强对社会公共政策的婚姻家庭影响评估,减少政策引发的离婚问题。
三是建立完善婚姻家庭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婚姻家庭关系处理能力。
在国民教育体系中设置婚姻家庭教育课程。
建立婚前培训机制。开办婚姻家庭生活培训班,要求 “准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学习。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关爱家庭、服务家庭的行为之中,加大对婚姻家庭指导师的培训力度。
探索建立多元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托“妇女之家”建立社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机制,组织培训社区调解员,出台社区调解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或补贴奖励政策,利用社区熟人关系优势,对婚姻矛盾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建立协议登记离婚调解前置程序,在婚姻登记部门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心理辅导室。
四是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离婚受影响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与服务。要加大对离异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老年家庭、离异老年妇女的社会保障和支持性服务。
五是多措并举,发展农村经济,减少夫妻长期分居现象。
六是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强化婚姻家庭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