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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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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部分单位称158天产假“没有执行依据”

无红头文件就不执行158天产假,错!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从今年1月起,江西省的育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也即产假为158天。这一规定实施近半年,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日前却了解到,不少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到政府的红头文件为由,仍执行原先的产假规定。对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回应,并不是所有地方性法规的施行都有红头文件出台。

今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这一改变,让很多育龄妇女欢欣鼓舞,但实际执行情况怎样呢?

5月上旬,江西省政协妇联界别的委员到该省宜春市考察。考察过程中,委员们了解到,在一些女性较集中的单位,育龄妇女不能完全享受158天产假的情况较突出。当地某县人民医院的一名女员工就曾向当地妇联反映,单位以人手不够为由,不同意其享受江西省规定的158天产假。

而有不少的单位则直接用“没收到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没有执行依据”为由,拒绝执行新的158天的产假规定。而在部分企业,有女工不但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产假,甚至还可能因生育被解聘。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效力大于红头文件,应按实施之日起施行。部分单位关于158天产假“没有执行依据”的说法并不成立。而且,并不是所有法规的施行都有红头文件出台。一般情况下,配套法规出台的红头文件是用于规范操作流程,而不应以是否有配套的红头文件来作为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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