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都非常注重运用非讼手段,如调停、调解等,足见其地位之重要。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1975年颁布的《家庭法》规定了原发性纠纷解决制度(简称PDR),包括家事咨询服务、家事纠纷调解服务、家事纠纷仲裁服务和家事纠纷调停制度等,是澳大利亚解决所有家庭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过PDR程序不能解决的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家事咨询服务。澳大利亚政府在社区设立“家庭咨询服务”机构,为提出离婚的夫妻提供和解服务,为已分居且有子女的当事人拟订抚养计划,为受离婚影响的子女提供服务等,从源头预防和制止家事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家事纠纷调解服务。家事纠纷调解是诉讼前置程序,《家庭法》规定,凡涉及父母对子女的养育纠纷或向法院提起抚养令申请时,必须先经调解服务,向法院提交由家事纠纷调解员出具的已进行调解服务的证明,否则不被受理。调解不仅解决财产问题,更重视对家庭关系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家事纠纷仲裁服务。仲裁服务仅针对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对涉及子女抚养及夫妻扶养协议不得仲裁。
家事纠纷调停制度。调停作为澳大利亚较早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家庭法院审理案件前的重要手段。调停仅解决家庭财产纠纷,不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美国
美国各州家事法院均摒弃传统对抗制诉讼体制的理念,采取非对抗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使家事纠纷由对抗转向协同,由审判庭走入会客室。同时,出现了许多个性化、灵活性的家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途径,比如,和解程序。和解程序在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重要,有98%以上的家事纠纷都是通过和解程序解决的。
近年来,美国和解程序有了新发展:一是调解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美国一些州解决家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和裁判的前置程序,通过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达成调解协议的成功率很高。二是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实体问题的沟通程序,以低成本、促进当事人及律师尽早展开调查,分析评估当事人处境为目的,可以使双方获得来自专业人士就纠纷现状以及诉讼可能性的评估。三是监护调解服务项目。由具有丰富家事服务工作经验的心理专家作为监护调解人,调解关于子女的监护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教育服务,对当事人在长期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日常监护问题作出决策。
德国
20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开始引入强制法院外调停制度。2000年1月1日颁布《法院外争议解决促进法》,将家事纠纷等部分案件引入法院外的强制诉前调停程序。具体措施有:一是建立法院外的强制诉前调停机制。《德国调解法》规定起诉状应包括起诉之前是否尝试进行过调解或者其他法院外非诉纠纷解决途径,律师是否向当事人阐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律师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德国《费用修正法》也明确规定,律师如果能够促进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允许律师加收诉讼代理费的50%。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鼓励民众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二是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建立程序辅佐人制度,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