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辽敏现场调解家事案件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王春霞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具体部署自6月1日起在全国100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5月14日,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召开,探讨中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以期使这项期盼已久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更加有操作性。
应进一步明确强制调解范围
“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最高法家事审判试点,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最高法强调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立案登记前,除身份关系认定类案件外,原则上要进行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等形式的诉前调解,努力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化解矛盾。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辽敏介绍,早在2013年10月份,西湖区人民法院就专门成立了家事调解团队,开展家事纠纷的诉前引导调解工作。截至2016年4月,诉前共引导调解家事案件911件,办结896件,成功458件,调解成功率51.5%。
“调解工作更多的是从社会关注、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几方面着手,和当事人一起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问题。”陈辽敏说。
为提升调解能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特邀调解员名册,共200多位,向社会公示了特邀调解员的姓名、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培训情况等,实施分组管理。建立了家事调解微信群,由法院工作人员担任管理员,总结调解过程,交流调解经验,分享调解成果,定期举办培训。2015年第二届调解班,还邀请香港资深调解员,传授调解经验。
此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案件,委派不同的调解员。比如第一次到法院离婚的,更多是心理咨询师向调解和好的方向努力;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请律师作为调解员,更多从财产和孩子抚养方面做调解工作。如果发现需要其他专长的调解员介入,可以申请其他调解员相互配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家事审判中有关调解制度的规定,跟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很多区别。除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家事案件中,家事审判的强制性调解都应当全部适用。
家事调解作为强制性调解,如何区分立案之前的调解和立案之后的调解?肖建国认为,立案之后的强制性调解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最高法关于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已经认可这一做法。而立案之前有委派调解,也有法院采用强制性调解,但这与民诉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的规定是不是相悖,也是一个问题。
专家认为,调解一般分为人民调解委员开展的调解和法院主持开展的调解,法院一直采用的“委托调解”并未明确法院和被委托调解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尽快明确。
在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看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相对封闭性,而目前家事审判正在尝试一种开放性的方式,有其特殊性。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如何体现社会多方参与和诉讼本身的相对封闭性,开放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开放,还需要继续思考。
家事案件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家事案件审判人员的专门化、专业化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方面。最高法在家事审判试点改革中也提出,要不断完善家事审判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成为家事审判主审法官。
年龄大、学历低的“老法官”,年轻化、高学历的“青年法官”,家事案件需要哪类法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洛云以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官的诉讼话语为视角,对于基层法院婚姻家事的法官选任进行了调研思考。
通过调研,李洛云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真正离婚理由往往相差甚远,而真正的离婚理由需要法官靠一双慧眼在庭审中发现。
“在基层法院,要让老法官在家事案件中适得其位。”李洛云分析,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法律诉求与道德诉求并存的特点,使得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法律话语和道德话语交替使用的诉讼情景,更适合于年龄较大的法官来办理。但是现在法院内部,老法官因为学历、法学理论不高,往往被边缘化,应当客观看待老法官的经验资源和青年法官的经验不足。
“在法官内部,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不会去审理婚姻案件。”李洛云说,因为绝大多数的婚姻家庭案件被认为法律关系简单、鸡毛蒜皮还容易引起信访,“我们有必要对家事案件的特点给予充分的重视和研究,给予家事法官应有的尊荣和尊重。”
家事案件不能机械适用严格审限制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管纪尧以T市H区法院近5年内的离婚案件为样板,重点关注离婚案件当中,耗时较多的一些结点,从而为弹性审限制度的建立提供数据支持。
“越来越多的功能被赋予了家事审判,一只无形的手却卡住了我们的脖子,就是审限制度,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家事审判的审理时间与严格的审限制度不相匹配。”管纪尧发现,T市H区法院近5年离婚案件审理用时的现状有4个方面的特征:离婚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多于一般案件的审理天数;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天数,大致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离婚案件判决结案审理天数普遍多于调解结案的审理天数;离婚案件审限变更的数量逐年增加,原因逐渐复杂。
调研发现,随着家事案件审理难度变大,要求增多,案件审理时间和审限制度的矛盾日益凸显。管纪尧举例,在个别极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审限附加最多的达到1082天。在扣除审限的案件中,原因多为调解、庭外和解,其次是对房屋、车辆价值进行鉴定,对证据真实性如笔迹进行鉴定,少数是管辖权异议。
“在严格的审限制度下,多次诉讼离婚的现象增多。”管纪尧说,T市H区法院近5年的数据显示,259名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涉及518件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20.7%,82名原告3次提出离婚诉讼,12名原告4次提出诉讼,甚至还有两名原告5次提起离婚诉讼。
管纪尧建议给审限进行松绑,建立一种弹性审限制度。对离婚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婚姻危机进行判断。如果是死亡婚姻,快审快结,如果是危机婚姻,用更多的时间进行感情修复。同时,在现有审限制度下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诉调对接,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把更加专业的纠纷留给法官来解决,完善配套机制,促进家事纠纷一次性解决。
肖建国非常赞同管纪尧提出的在家事审判程序中建立审限的弹性制度。“从非常小的角度切入来做这样的充分性研究,非常有说服力。家事案件不能机械适用严格审限制度。”肖建国说,这和最高法下发的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对于家事审判的审限制度做一个适当的延长,不宜简单适用民事诉讼法严格的审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