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间从喜欢到倾慕,再往前一步,就可能陷入情感、道德、法律的误区。
在当今社会,师生关系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现代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德国,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情,根本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学生无论生理、心理都不成熟,这样的恋情极易给他们造成伤害,其中的弊端无须多言。即使学生是已经升入大学的成年人,但师生恋先天就具有缺陷。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特约记者 知云
前有鲁迅许广平的爱情美谈,后有《窗外》这部打动人心的琼瑶小说,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浪漫故事,在中国一度有着“佳话”色彩。
但在当今社会,师生关系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教育部曾于2014年发布高校师德建设相关意见,规定将处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教师;而如果有中小学老师与学生恋爱或发生性关系,更是毫无疑问的丑闻,当事教师往往被称为“禽兽教师”。
那么,在现代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德国,社会又是怎么对待师生恋问题的呢?
法律:
中小学严格禁止,大学有所限制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的法律体系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先来看看与师生恋相关的法律规定。
若师生恋双方仅仅满足于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并不会受到法律限制,但现实中往往并非如此。当师生恋的学生一方未满18岁时,德国刑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学生已满18岁的情况下,同样有一些法律上的限制。
与中国一样,德国刑法严禁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儿童是否出于自愿,违者可处以10年监禁。此外,德国刑法第174条还对师生恋进行了特别规定:滥用职务之便,与受自己教育的18岁以下学生发生性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这是学生还未成年时的情形,事实上,如果老师与已经成年的中学生发生恋情,按说也是不被允许的。首先,德国的中小学教师多为各联邦州雇佣的公务员,假如与本校成年学生有性关系,触犯了公务员准则中的道德禁忌,属于违纪行为。其次,一位律师告诉笔者,一些联邦州的法律明文禁止中小学校园恋,无论学生是否已经成年:例如中部的莱茵兰-普法尔茨州《中小学法》第25条中规定,严禁教职员工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的教育任务。
德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大学师生恋做出规范,但2/3以上的高校都是公立学校,而公立大学的教授基本都是公务员。同中小学教师的情况类似,教授与学生发生感情的话,一样属于违纪行为。
当然,大学老师并非全都是教授,以德国规模第一的慕尼黑大学为例,现有教授700名,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约2500人,包括教授的助手或实验室人员等。按说这2500人也算是老师,目前并无法律禁止他们与学生发生感情,但可以肯定的是,师生恋是校方不愿看到的,因为这很可能影响学生的学业和教师的工作表现,同时违背利益回避原则,也就是教师利用权力给自己的学生恋人带来学业上的好处。
现实:
地下状态的师生恋情
尽管存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但由于中学师生关系互动较为频繁、接触相对密切,师生恋的相关报道在德国仍然屡屡见诸报端,而且由于学生基本都未成年,事情的结果常常是诉诸法律。比如2012年发生在汉堡的一起事件,一名14岁女生的姐姐无意中看到妹妹的网络聊天记录,发现妹妹已与一位颇受学生欢迎的男老师交往10个月之久。之后,该教师被送上法庭,最终处以15个月监禁。
而在德国的大学校园里,确实有一些师生恋成功携手乃至最终结婚的例子,还有的学生期待与系里的助教约会,因为年龄相差不多,对方又能在课业上帮助自己。其实就算恋情曝光,只要恋爱双方没有发生纠纷,也很少有学校会主动干预,用公务员规范或其他行政手段惩罚当事教师。但总体上看,大学里的师生恋还是极其个别的现象,而且当事人一般也不愿见光,恋情处于“地下”状态。
除此之外,有多所大学在考试规则里写明,不允许主考教师与学生有“紧密的私人关系”, 这其中当然包括恋爱关系。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教师回避,把对该学生的评分工作交给其他同事。笔者所在的明斯特大学就有这样一对学经济的恋人,男生先毕业并且在本系找到了一份教授助手的工作,入职时他告诉教授,自己的女朋友也在这里上学。教授当即提醒他注意,不能在女孩打算选修的课程里担任辅导教师,直到她修完这门课为止。
弊端:
师生恋存在先天缺陷
在德国,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情,根本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学生无论生理、心理都不成熟,这样的恋情极易给他们造成伤害,其中的弊端无须多言。
即使学生是已经升入大学的成年人,但师生恋先天就具有缺陷,下面这个事例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根据德国焦点周刊2009年的一则报道,在南部的奥格斯堡大学,一位乌克兰女生因为考试没过,求教授手下留情,提出可以替教授打扫卫生作为回报。这样的请求在严格的德国高校不可能行得通,但教授大概之前已经惦记上这位漂亮女生了,暗示说分数可以商量,不过她得答应自己的一个要求,同时比了个数字“6”的手势。女生开始以为教授想要钱,600或6000欧元,教授稍后则明示说自己要的是“性”,原来德语里的6是“sechs”,和性爱“sex”读音非常相近,他是玩了个谐音游戏。不过教授的小聪明并没能获得成功,整件事被揭发后,他因“索贿行为”被处10个月有期徒刑、罚金8000欧元,并失去了工作。
当然,这个案件属于还没有真正“恋爱”起来的师生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师生之恋的先天不足:
一,老师一般年纪较长,很可能已婚,上面例子中的教授就是这种情况,并且还有孩子。那么这样的师生恋必然会破坏家庭,是一种有违道德的行为。
二,即使双方都是未婚的成年人,但他们先天就处于不平等地位。老师一方阅历相对丰富,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占优;而学生不仅年轻,在缺乏稳定收入的情况下,在经济上也可能依附对方。
三,师生权力明显不平等,一旦产生恋情,有评分、推荐权力的老师很可能滥用职权,对处于弱势的学生进行要挟。即使当事人都是成年人,但“双方同意”的两性关系原则在这样不平等的权力结构里,一样会遭到扭曲。
这样看来,即使有一些“修成正果”的个例,但就普遍情况而言,师生恋容易滋生弊端,恐怕不是一种正常的、值得鼓励的爱情关系。
观点:
学生是教育对象不是约会对象
应当注意到,在实际生活中,师生恋的当事人如果不愿公开,其他人尤其是校方,并不容易发现这种私密关系的存在。那么,如何把握师生关系中的分寸,更多在于教师一方的严谨自律和妥当处理。
德国没有专门的师范院校,教师都是普通大学生毕业后再去接受专门培训,通过考试之后才能成为教师的。波恩大学教育学系的福尔克·拉顿廷教授表示,他的学生都是未来的老师,他的课上就有专门针对师生关系的内容,比如告诫大家成为教师后尽量不要给学生留手机号码、不要给学生发个人邮件或短信等。“在师生关系里,教师必须知道边界在何处。”拉顿廷说,“就像医生对病人、律师对当事人那样,教师有责任用专业的眼光看待学生,始终把学生当成教育对象,而不是约会对象。”
在学生时代,精力过剩的男生对某个女老师想入非非,或者爱看言情小说的女生倾心于某个男老师,完全可以理解。而正在从少年向青年转变的学生们,风华正茂,散发出一定的吸引力,也并不是什么匪夷所思的事。做老师的,应当多考虑学生的心理,了解他们内心的躁动和彷徨,即使学生流露感情,教师也应理性应对。就算真的两情相悦,决定开始一段感情,也应等待学生成年,并且结束两人的教学关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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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最著名的师生恋人
默克尔与她的“第一先生”
全德国知名度最高的师生恋例子,当属总理默克尔和她的丈夫——柏林洪堡大学教授约希姆·绍尔,不过他们相识时,都已年过30。
1978年,物理系毕业生默克尔进入位于柏林的国家科学院工作,并同时攻读博士学位,6年后她30岁时,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化学家绍尔,后者同在科学院任职。此前,他们分别结束了自己的前一段婚姻。1986年,他们的生活出现了交集:默克尔在博士论文的致谢部分里,感谢了绍尔对论文底稿进行的审阅。
可以看出,绍尔虽然没有直接给默克尔授课,但他在专业上对攻读博士学位的默克尔有不少帮助,在这一意义上,两人可以算是师生关系。也许是学术交往,也许是对登山和歌剧的共同爱好,催生了二人的感情,他们很快开始一起生活,并在1998年正式结婚。
绍尔堪称隐形的“第一先生”,他专心学术,几乎不接受采访,也极少和妻子一起出席公开活动。尽管丈夫有意远离妻子的权力光环,但他们的感情一直十分稳定,默克尔曾告诉尼日利亚总统,自己虽然忙,还是会为丈夫准备早餐,让他吃得饱饱的再出门工作。在2013年的一次访问中,别人问她,“要去一座孤岛的话,您会带哪位政治家去?”默克尔回答:“不带政治家,只带上我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