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兆利 王晓芹
近年来,随着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部分村民建新不拆旧,建房相互攀比,一味扩大建房面积,造成土地浪费严重。同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扰乱了农村土地管理秩序,造成纠纷频发。
骗取宅基地建房,拆除!
村民赵某对现住房不满意,打算卖掉旧房再建新房,于是便想出了一个欺骗的办法,以开办“面条加工厂”的名义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赵某的申请批给他部分村中空闲地。赵某随后在这块地上建房八间,作住宅用。入住后不久,赵某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令赵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拆除所建房屋。
点评:在农村,农户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和批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77条还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赵某应当承担退回非法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责任。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毁坏耕地建房,违法!
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后来,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承包人的阻拦,强行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无奈之下,尤某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止胡某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国土资源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令胡某停止侵害,恢复耕地原貌,并按评估价值赔偿尤某的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非法侵占、剥夺、毁损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胡某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想建多高就多高,不行!
王某计划在原宅基上翻建一幢8.8米高的两层楼房,在与后邻李某协商时,未取得其同意。王某认为,在自己原宅基上翻建新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随即开工建设。期间,李某多次劝说均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留出足够的采光距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楼房后檐高8.35米,比原告房屋高出5米,致原告房屋室内在冬至前后有25天左右无法接受阳光照射,且通风也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建房不得超过6.5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点评:这是一起因翻建新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里所说的相邻通风、采光、日照权是指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不受相邻他方建筑或其他设施影响的权利。一方在修造房屋等建筑物、种植树木以及在建筑物上附设其他装置时,应当注意与相邻的不动产(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以不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日照及采光为原则。关于采光的标准,目前已有的审判实践是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屋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自己的宅基上翻建新房虽经合法审批,但并非想盖多高就盖多高。他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