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玉文
华某为了照顾腿脚不方便且独自生活的八旬母亲,在2015年12月20日通过熟人介绍,请了钟点工保姆赵某照料母亲的生活。
华某和赵某口头约定:赵某每天为华某的母亲做中午和晚上两餐饭菜,并准备好第二天的早饭(早饭如需加热由赵某母亲自己加热)。赵某每天可以在华某母亲家和华某母亲一起吃晚饭,中午饭和晚饭的吃饭时间最晚不能超过13点和19点,否则减少20元报酬。赵某负责购买菜品及做菜的各种调料,费用由华某提供,但赵某要如实记账。赵某负责打扫华某母亲室内卫生,一定保证地面清洁干净(以防止地面湿滑老人摔倒)。赵某负责每天洗碗,每周为华某母亲洗一次衣服,洗衣服时间由赵某自己定。华某每月支付给赵某报酬1800元。
2016年1月12日,赵某在晚6点半才来做晚饭,由于厨房地面湿滑,赵某不慎摔倒受伤。送医院医生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头部外伤,轻度脑震荡。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11000余元。
赵某和华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赵某将华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受雇于华某做钟点工,为华某母亲做饭并照料其日常生活,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赵某的损害属于因劳务受到的损害,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过错在谁。
根据案件事实所反映出的情况看,赵某摔倒受伤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地面湿滑;二是因为自己不慎。
谁有责任保证地面不湿滑?双方在口头合同中约定,保证地面清洁干净是原告赵某的义务。原告赵某没有履行好这一义务,当然是自己的责任;赵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地面湿滑是被告一方造成的,即使是被告一方造成的,赵某也有使之清洁干净的义务,因而,在地面湿滑问题上原告赵某是有过错的。
再看赵某自己不慎的问题。原告赵某作为钟点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在厨房做饭。厨房内地面比较狭小,也容易湿滑,这在工作时是完全应当预料到也是应当注意到的。而由于原告当天来得晚了些,着急准时做好饭,致使放松注意摔倒。
综上,本案原告赵某摔倒受伤是由于其本人的过错造成的,而被告一方没有过错,因此,依法应当由原告本人承担责任。
(作者系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