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伴生育两个儿子。3年前,老伴去世后,我一直与小儿子居住。去年,小儿子的儿子结婚,我拿出自己的积蓄25万元给其购房。大儿子得知后,心里不平衡,也以自己的儿子购房为由向我借钱,未得到满足后,大儿子找来舅舅等亲戚,当面声明与我断绝父子关系。这段时间,我几次住院要求大儿子承担一定的费用,他都以断绝父子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我打算诉诸法律,要求大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并承担一定的医疗费,法律支持吗?
读者 姜成岩
姜成岩读者: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别的人身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解除的,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卸。
至于你将自己积攒的钱给小儿子的儿子买房,法律规定你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予以处置,该处置不影响你在晚年无劳动能力时,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因此,你如果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