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清明节,十一岁女孩雯雯因父亲家暴身亡 。图为其父指认施暴现场。 (图片来源:西部网)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的面世让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未来我们还要在严格执法、有法必依上下功夫。
加强法律落实工作,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俯下身去,耐心倾听家暴受害人的心声,综合运用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庇护所、强制报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剥夺施暴人监护人资格等多种手段,为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受害人真实地感受到反家暴法带给他们的安全和尊严。
□ 张荣丽
暴力是威胁人类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破坏性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安全,惩治在公共领域滥用暴力侵害他人的行为,国家制定了刑法;为了预防和制裁家庭领域和亲密关系中隐蔽的暴力行为,历经社会各界近2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立法机关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打老婆、打孩子的传统社会陋习面前,法不入家门从此成为历史。
家暴不会因为反家暴法律出台自行消亡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家庭暴力不会因为反家暴法律出台而自行消亡,它仍会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同程度的存在。
近期各地媒体披露的一系列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家暴案件也说明了这一点:
就在反家暴法实施后的第五天,重庆女医生张晓燕中毒死亡,她生前遭受严重家暴,后脑、鼻梁、小腿多处骨折;2016年4月6日下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一小区内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名公务员将妻子红梅活活打死,目前该男子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陕西省汉中市11岁的女孩雯雯(化名),生前屡遭家暴,其父韩某对雯雯实行军事化管理,清明节当天雯雯被其父用树枝等物殴打两小时后致死,犯罪嫌疑人韩某因涉嫌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已被汉台区检察院依法批捕;就在雯雯死后不到半月,同样在陕西,4月16日,在西安小寨一路口,光天化日下又发生了一起家暴惨剧:男子曹某一边喊“让你离婚”,一边用刀和锤子伤害起诉离婚的妻子崔某,受害妇女血流满地,生命垂危;在动笔写本文之前,笔者刚从青岛调研回来,两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父亲性侵未成年女儿的恶性案件让人难以释怀。
这些恶性家暴案件表明,反家暴法的出台非常及时,适应和初步满足了社会在反家暴工作方面的迫切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但落实反家暴法尚任重道远。
歧视是针对妇女暴力产生的温床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也是一部男权史,男权思想侵蚀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在五四运动之后经历多年的反封建思想洗礼,但时至今日,即便在被认为是封建思想较少的知识领域,对女性的歧视、侮辱性言论也时有耳闻:“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对部分妇女进行道德审判);“美国航空公司的空姐几乎全是又丑又黑的大妈!”(涉及对职业妇女的多重歧视:种族歧视、容貌歧视、年龄歧视);“女生应有充裕的时间来打扮自己,从7点到9点的时间应该用来化妆,然后再优雅地进入学堂,于是男生因为美的感动和鼓励,就会赢得奋斗的动力了”(倡导女生多关注皮相之美);“在我老家,女人小孩不上桌的家庭更兴旺”(美化家庭中的等级制和对妇女儿童的怠慢)。
尽管这只是个别人的言论,但是出自受过良好教育的文化人之口,敢于在公共场合表达,妇女在各领域发展之艰难,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如果仍有人质疑这种结论的主观和片面性,那么,另外一些宏观研究数据、研究结论及民间保持至今的风俗习惯更能说明问题:尽管刑法规定了死刑,但对妇女的强奸犯罪立案数从2005年的33710件到2013年的34102件,近10年间保持恒定,没有太大变化;2010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的立案数是10082件,短短3年后的2013年,拐卖案件便猛增了一倍,达20735件;24.7%的已婚妇女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53.5%的农村男性名下有自己的住房,只有8%的农村女性名下有自己的房产;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是男性的67.3%和56%(数据来源:《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4》)。
在一些地方仍保留这样的风俗:生了男孩,胎盘埋在家里的大树下,寓意男孩长大后成为家庭的栋梁;生了女孩,胎盘埋在厕所里。有些地方,妇女甚至至今还不能与男人同桌吃饭。被性侵的妇女和女童遭受的舆论压力和为此付出的物质成本甚至高于犯罪人:罪犯刑满释放可以回到家乡,而受害人往往因此转学搬家,背井离乡,永无回头之日。
枯燥数据和可笑可悲风俗的背后,是一个事关妇女基本权益的沉重话题。在这个沉重话题前,任何调侃、噱头和放肆的言论都是愚蠢的,暴露了言论者在尊重基本人权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轻佻、无知以及对妇女的歧视。歧视是男女不平等之源,是针对妇女暴力产生的温床,因此,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致力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家暴预防工作人人有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反家庭暴力法总则部分之后,紧跟着就是家庭暴力的预防,显示出国家立法机关对预防工作的重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受害人权益保护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努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这部法律的总体基调,与国际反家庭暴力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预防工作涉及的责任主体从国家到家庭中的儿童监护人,几乎人人有责。这些预防家暴的法律规定如果逐一落实,对于降低家暴发生率和遏制家暴的发展蔓延会产生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个庞大的预防体系如何运转?各主体承担的预防责任如何落实?需要进一步的工作细化。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如何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培训,师资和经费哪里来,怎样对家暴案件进行归类统计;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规范的诊疗流程是什么,必须记录的内容有哪些;各级人民政府怎样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没有这类专业社会组织的地方,政府如何向社会提供这类服务,等等。
如果没有预防工作的细化落实,那么通过广泛的预防工作降低家暴发生率,遏制家暴的升级和蔓延,在科学统计的指导下精准开展反家暴工作的目标就无法达成。反家暴法其他规定也同样存在细化问题。我们调研中还发现,一些负有保护和报告责任的人员对于反家暴法实施后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不履行责任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知晓,例如教师、医生、基层群众组织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法律内容知晓度不高,表明反家暴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还要加大。
反家暴法落地生根才能具有强大持久的生命力
反家庭暴力法的面世使反家暴工作初步做到有法可依,未来我们还要在严格执法、有法必依上下功夫,加强法律落实工作。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在反家暴问题上应建立一致的价值观——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施暴的理由都是不可接受的,任何程度的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
我们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地建言献策,不断提升反家暴工作水平,进一步细化反家暴工作的标准和流程;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俯下身去,耐心倾听家暴受害人的心声,体察他们的需求,综合运用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庇护所、强制报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剥夺施暴人监护人资格等多种手段,为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受害人真实地感受到反家暴法带给他们的安全和尊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提高施暴人违法犯罪付出的成本,使得那些惯于滥施暴力者在行为前能有所畏惧、有所踌躇。只有这样,反家庭暴力法才能落地生根,才能具有强大持久的生命力。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