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丈夫病逝后带着两岁的孩子丽丽嫁给了谢某。共同生活5年后,王某也因病去世。继父谢某再婚,把丽丽推给了她的大伯,因不给抚养费大伯拒收。
请问,亲生父母已经去世的丽丽,大伯对其有无抚养义务?大伯抚养她,继父谢某应否支付抚养费? 读者 林举
林举读者:
根据婚姻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丽丽的大伯没有抚养丽丽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第27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与丽丽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谢某对未成年的继子女丽丽有抚养的义务。丽丽和大伯一起生活,谢某应支付抚养费。谢某若不予支付,丽丽可提起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谢某要解除与丽丽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须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林甸县法院法官 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