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6年4月22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统一结案方式避免探望权执行乱 生父母均已去世继父是否有抚养责任 劳动合同法 房屋内部共有设施致害,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 责任相随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统一结案方式避免探望权执行乱

□ 季凤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玉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调解书确认:王某于每月第一周的周日8时起在赵玉某居住地探望双方之女赵思某至12时止,赵玉某对王某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予以协助配合。

2015年9月起,因赵玉某拒不协助探望,王某于2015年9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直至2016年1月6日王某未实现探望,该案承办人李某某也未联系王某。2016年1月8日,王某来到法院寻找承办人李某某询问该案执行情况,李某某不在,但诉讼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该案已于2015年12月31日以“(其他)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探望权强制执行乱主要乱在结案方式

探望权执行案件立案后,除当事人主动协助对方探望子女外(自动执行),就会自动转入强制执行程序,最终以下列几种方式来处理:

一是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员居中调解,或督促当事人自行和解,促使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再次就子女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后实现探望,这种结案方式就是“和解并履行完毕”,主要针对的是探望权具体内容(方式、时间)不明确的情况。

二是终结执行。此种结案方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或子女下落不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子女下落线索,执行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另一种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的情形,或中止执行二年后,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主要针对被执行人隐匿子女或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执行已被撤销或改变等情况。

三是长期在执。根据2006年12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执行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很多执行员就利用前述规定拖延执行,这种处理方式就是“长期在执”,主要针对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

四是拖延执行。虽然抚养费执行与探望权执行类型不同,二者也不存在吞并或抵销的可能性,但二者通常交织在一起,有的执行员就以探望权的申请执行人迟延给付抚养费为借口拖延执行,这种处理方式其实也是一种“长期在执”的形式。

五是其他执行完毕结案。在“执行完毕”结案方式中,除自动执行、强制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执行完毕”的这一方式。“其他执行完毕”本来是指既不完全属于被执行人自动执行,也不完全属于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而完成了交付或指定行为,或者虽未完成交付或指定行为但被执行人已给予赔偿或给付代履行费用。但由于尚未有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实际上成了执行结案的兜底方式。很多执行员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接近年底结案日的探望权执行案件按“其他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以上表明,探望权事实上存在“执行乱”现象。

统一探望权执行结案方式和标准

与一般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不同,探望权执行的结果只有三种:申请执行人探望了子女、申请执行人没有探望子女、其他原因不能强制执行。这使探望权执行案件与一般执行案件在结案标准上明显不同,故应明文规定探望权的结案标准与方式,以避免或减少探望权“执行乱”。

首先,禁用“其他执行完毕”。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一般法理,“其他执行完毕”方式显然不能适用于探望权执行案件结案,应当明文禁止这一结案方式在探望权执行中的适用。

其次,统一实际结案标准。在申请执行人探望了子女的情况下,探望权执行案件可以实际结案,但“自动执行”结案方式只适用于被执行人自动(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或因被执行法院罚款、拘留,或在执行法院执行员的监督下等)协助了申请执行人探望的情形;而“强制执行”结案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在执行法院执行员的监督下,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探望的情形。

最后,严格规范未实际结案的程序性结案标准。根据探望权案件的特点,探望权案件未实际结案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性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只适用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形;“终结执行”一般只适用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子女年满18周岁、被执行人死亡、裁判文书被撤销、抚养权变更等情形;“驳回申请”一般只适用于探望权的时间方式不明确或不合法、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形;“销案”一般只适用于执行管辖异议成立、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立案在先以及退回委托执行的情形。对以上程序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标准均应予以明确。

建立探望权执行程序监督机制

为了避免或减少探望权执行乱,应加强监督,建立探望权执行程序监督机制。具体设想如下:

一是严格送达程序,以公开促公正。多年来,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尤其是终结裁定,当事人很少向法院索取,执行员也大多不向当事人送达,甚至有的执行卷宗中应有的法律文书根本不存在或被丢失。为了加大对探望权执行的监督力度,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对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书还应依法进行公开。这样做,可以以公开避免或减少探望权的执行乱现象。

二是扩大当事人异议权,以程序促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完毕的探望权案件,实践中都由执行员通过电话记录或谈话笔录加以确认,并最终通过法院内部的庭(局)长结案审批实现监督,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卷宗,也不允许当事人提异议,当事人所有意见只能通过信访等非法律途径来表达诉求,这就为执行员对探望权乱结案提供了温床。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应当赋予当事人对执行完毕的探望权执行案件提出异议的权利,以正式的法律程序减少执行员乱结探望权案件的数量。

三是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实现权力制衡。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是其法定职责之一。但调研发现,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往往侧重于重大执行案件,很少甚至从不对探望权等人身权执行案件进行监督,这为执行法院在探望权案件上不合法履行职务提供了可能。为了落实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原则,应加大检察机关对探望权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以权力制衡实现避免或减少探望权执行乱象。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