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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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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千余案件显示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日趋复杂

不能把子女抚养权作为谈判筹码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在即将到来的第30个“世界儿童日”前夕,北京一中院4月20日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北京一中院通过对近三年来审理的1000多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分析发现,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88%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主张抚养费项目多样化且数额增长趋势明显。

离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抚养权和抚养费

“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以及抚养类纠纷案件中。”北京一中院少年庭庭长杨跃进介绍,2013年至2015年,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抚养类纠纷案件124件。在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和调解方式审结的有815件,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达到了398件,占48.8%。

“当前离婚年龄逐渐年轻化,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确定两大问题上。”杨跃进说,争夺抚养权、抚养费原因复杂,有不少案件还牵涉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部分当事人借抚养费、抚养权纠纷之名发泄情绪、争夺财产现象增多。甚至在少数案件中,部分当事人通过与对方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意图达到少支付抚养费、多分得财产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杨跃进发现,主张抚养费项目多样化且数额增长趋势明显。北京一中院近三年审理的抚养类纠纷案件中,在约定抚养费基础上另行主张教育费与医疗费案件增多,此类案件约占全部抚养类纠纷案件总数的10%。同时,随着教育理念的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子女在所需抚养费的内容、数额与构成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医疗费、教育费用激增,许多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军介绍,抚养权、抚养费案件中常见五个方面的法律误区,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给母亲。抚养权确定之后就不能变更。对于非婚生子女不用给付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不用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后,其他费用一概不用支付。

法院:审理原则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北京一中院少年庭副庭长李纪红介绍,法律对于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但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坚持不要孩子抚养权,而父方要求的,可判决抚养权归父方。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对其他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课外辅导费、医疗等合理费用,仍有支付义务。

杨跃进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个案情况,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张军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问题处理上,父母不应当简单追逐个人的眼前利益,甚至不惜以孩子抚养权作为谈判的筹码,而应当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放在首位。在作出离婚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评估由此可能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切不可意气用事或纯粹为了一己之私贸然决定。如果婚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则一定要认真考虑如何在离婚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尽量在离婚时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向孩子展现出父母应有的姿态,互谅互让,将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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